公司组织形式筹划研究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种组织形式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473.htm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先要明晰总分公司和母子子公司的特点: 对于母子公司来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协定另有规定。 而总分公司方面,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及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而这也就为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提供了条件。 而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因而要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必须考虑不同公司形式的好处,以及公司形式相互交织的技巧。 在本文中,我们根据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模型,然后利用模型结合企业不同的经营时期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在不同时期利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并进行适当的转化,以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模型设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按照收入来源地原则就来自于该国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同时,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还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也就是在缴纳了分公司所在国税款后,还需就该笔收入和总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国纳税,适用直接抵免进行纳税。因而假设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为Rb,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总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h,经营期限为n年。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于全球的收入纳税,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在子公司将税后收入汇后国内后,要按照间接抵免法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纳税。因而假设子公司税前收益率为Rs,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经营期限为n年。 二、模型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在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盈利状况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这样就为我们利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投资初期的选择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很有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那么,到底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利,我们运用上面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 当下属企业发生亏损的话,其税前收益率为负,即分公司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小于0。为了分析到底哪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我们假设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由于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那么对于总公司来说,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看作总公司的盈利,总公司可以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设立子公司由于其是独立法人企业,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就不能得到这样一项好处。 这种情况下,rb>0 而设立子公司的话,它的收益率为rs=Rs<0。 即使我们考虑到子公司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抵扣,但是它的减税的现值也远远低于分公司现期冲减减税的现值,因而还是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 由此,可见在初始时设立期,选择分公司比子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以实现节税的好处。 2.投资稳定期的选择 投资稳定期,到底选择那种企业组织形式,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再据以选择。 假设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税前收益率均大于0,即可以获得正的税前收益率,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为R;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下面,我们分别考虑下t大于、等于、小于t0的情况。 我们发现在t=t0和t<t0的情况下,子公司与分公司所产生的税后收益率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任何企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只有在t>t0的情况下,二者才不一致。 在t>t0的情况下,分公司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利用“直接抵免法”合并到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由于t>t0,所以分公司所纳的税款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分公司还要按照总公司所适用的税率在总公司所在地补缴税款,然后以税后收益投资。而子公司则是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进行投资,在n年结束后再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适用“间接抵免法”按照母公司所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即将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按照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差进行补税。因此,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可以利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因此,当t=t0和t<t0的情况,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税负相同;而在t>t0的情况,子公司由于可以递延纳税,比分公司有利,因而,应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3.对外收购的选择 当一个公司要对外收购企业时,是将收购来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则需了解被收购公司是否盈利,及被收购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亏损的,那么就可以借鉴投资初期的选择的决策,建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纳税的特点,用所收购企业的亏损去抵消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实现减少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公司作为分公司比较合适。 如果被收购企业是盈利的,那么就需要考察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情况。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则采用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企业作为收购企业的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比较合宜。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大于或者等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子公司和分公司获得的税收收益相同,将被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建立总分公司还是作为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效果都一样。 4.资本投资结构选择 企业的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对于债务资本,需要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可以获得节税的好处,仅仅是在获得利息后由债权人缴纳所得税,而且债务资本的本金以及利息费用不受企业盈亏的影响,到期必须归还,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权益资本则是在企业盈利后用税后利润发放股息、红利,股东在获得股息、红利后还要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而且权益资本只有在企业盈利之后才发放股息、红利,本金并不到期归还,只是在企业清算后将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而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无法利用债务资本节税的好处。而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独立进行纳税,因而母公司可以利用债权资本进行投资,以利用债权资本节税,同时,还可以避免权益资本投资风险较大的弊端。到底在那种情况下,利用债权资本投资才是最有利的,还需要考察子公司的性质,即是否是全资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适用的税率状况。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完全控制子公司时,当二者的税收政策完全相同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效应完全相同。债务投资时,子公司利用这部分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息税前利润)可分为利息和子公司税前利润,利息收入由母公司负担所得税,子公司税前利润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资产总收益;股权投资时,资产总收益全部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而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有免税规定,不需要再纳税,从企业集团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资产总收益,因此两种融资方式下企业缴纳所得税相同。 但是,当母公司税率高于子公司税率时,由于利息收入按母公司税率征收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时这部分收入则适用子公司税率,因此股权投资优于债务投资,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同理,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这些分析表明,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时候,只有当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母公司进行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在母公司没有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选择则依赖于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利息率、各自的所得税税率、资产收益率等因素。我们设融资总额即公司总资产为B,资产收益率为p,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利息率为c,在债务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为M,在权益资本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份额为N,其中N>M。 Bp(1-t)N-[(Bp-Bc)(1-t)M+Bc(1-t)]=Bc(1-t)(1-M)-Bp(1-t)(N-M) 其中,Bc(1-M)表示利息支出对子公司剩余股份的“税收挡板”支出,Bc(1-t)(1-M) 表示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即母公司由于没有完全控股所导致的税收利益的流失。Bp(1-t)(N-M)表示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本分析表明,当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大于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时,股权融资方式下的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就会大于债务融资方式下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即前者的税负小于后者,此时应选择股权融资。反之则应选择债务融资。 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想利用债务投资的节税效益时,应该选择母子公司的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5.企业经营中分立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科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等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将内部的高科技部门、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门独立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的一些企业经营的业务规定有税收优惠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企业可在这些区域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由其经营业务,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6.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子公司的股权,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 依据前面的分析,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 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没达到标准或协定没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 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2)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征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 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交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 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转移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综上而言,在制定公司战略组织形式时,根据相应国家或者地区税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小结 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使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而这也就为我们在企业经营中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以实现税负最小提供了条件。在企业经营中,我们可以依据投资地不同的税法规定,以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实现节税目的。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