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一、西方国家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学说
在西方,有很多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学说,最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涉及习惯、道德、利益、暴力等多方面的因素)。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是:人类生来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受制于其他人的政治权利。1 但对于建立在公共合意基础上的政府和法律,参加契约的人就应当服从。“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 这种对政府的服从除直接同意外,还有间接同意。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洛克、霍布斯,法国的卢梭等人。
功利主义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但首创者是英国的边沁。
暴力威慑论的主要观点是: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其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它完全将公民的守法行为看作是被动的,从而湮没了公民守法的主动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法哲学界出现了一种关于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趋势。
法律正当论的主要观点是: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昂戈尔:“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动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
二、公民守法的根本力量
在多样化的守法理由背后,一定存在着某些恒常的因素,存在着某些更为根本的力量。它们构成了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在近代、民主的社会里,这种力量就是公民对正义的追求和公民的守法精神。
(一)对正义的追求使人们遵守法律
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不懈追求。“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3 尽管对于个人,正义未必比物质财富或其他事物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但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而言,正义要比物质财富有着更大1
2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3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页
的价值——正义的社会制度保证人们协作劳动,共同生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和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因此,正义应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首要追求目标。
正义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对于个人正义,西赛罗有一个被西方思想界视为经典的定义:“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的精神意向”4,但若将这一定义用于对制度正义的解释就显得极其勉强。因为制度不是人,不具有精神意向。
制度的正义表现为政体结构的正义。在当代,政体结构形式都表现在法律(宪法)的规定中。因此,可以说,制度的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正义上。人类自觉的将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具体到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上来。当法律正义基本得到保障时,人们便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5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那么,为什么大部分的法律代表着正义呢?我们可以从法律的作用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可以保障安全。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6 保障安全不仅是对该社会的成员的生命、人身给予近乎绝对意义的保护,而且是对该社会的成员的自由权利给予保护。
2、法律可以维护平等。西方近代启蒙学者指出:任何人都找不出适当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天生地应当高于别人,天生地应当统治别人。人与人平等这种看法和要求一旦成为社会的普遍看法和要求,它就不能简单地体现于人们生活的个别、偶然的事件中,而要普遍地体现在人们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事务中。因此,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就必须具备维护平等这种作用和性状。平等体现为:⑴ 基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的原则。⑵ 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即“获得与付出平等”。⑶ 责任承担原则:“付出与付出平等”。⑷程序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原则。
3、法律可以促进自由。个人自由是人的道德权利,是使人能像“人”一样生活所不可缺少的资格和条件。卢梭曾指出:自由不仅是人的权利,甚至是人的义务,失去它,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7 个人自由是一个国家进步、发展的力量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这种自由不仅通过法律中的权利的规定来体现,更主要的是通过法律中的义务约束规则来体现。8
4、法律可以增进效率。效率的一般含义是:以较小的代价(时间、精力、4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6 见前注4,博登海默书,第290页
7 见前注2,卢梭书,第12页
8 参见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42页
金钱、利益)达到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益。法律增进的效率可分为:法律外的效率:法律规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效率;法律自身的效率:法律机制运作中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
(二)公民的守法精神
守法精神是公民守法的前提。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良法并不必然导致人们对它的服从,近代化的法律要得到遵守,就必须要求公民具有相应的守法精神——包括主体性意识和建立在价值合法化基础上的自发的守法动机两个方面。9 守法精神的生成有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二是法律的良好品格,即法律应是良法。
1、公民的主体性意识
公民意识是现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得以稳定运行的重要文化价值观念。“正是公民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才使法治理念得以确立和发展。因此,法治理念必然以公民意识为归依。”10 公民意识能使公民积极遵守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也可以使公民认识到并自觉控制自己作为个体的局限性。
2、法律的良好品格
如果说公民的主体性意识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主观要件的话,那么法律自身的良好品格则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客观要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的标准有三: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一个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而言就是自由);必须能够
11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 在西欧中世纪,阿奎那否定恶法的效力,主张“恶
法非法”。他说:“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12 综合他们的观点,我们认为:只有那些在价值上符合正义的要求,在内容上放映客观规律,在形式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法律表达的规范化和法律体系的科学化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成为构成守法精神的条件。
三、其他
除了以上列举的这些公民的守法理由,其实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它们曾经是很重要的守法原因或者至今仍然起着不能被忽视的作用。
(一)道德
道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社会正义的一种体现,它先于法律出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它主要依靠社会9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8-179页
11 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12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0页 10
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13
道德对法律规范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可以说,正是因为一种道德规范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仅仅用道德已经不能使所有人都自觉遵守这种规范时,法律才产生的。因此,道德是最初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
(二)宗教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并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对社会存在产生影响。“古代宗教与法律,并无明显划分,例如摩西的‘十戒’及印度的‘摩奴法典’,均将宗教与法律混为一体,„„二者之共同目的,无非使人止与于维护社会之善良秩序。”14 西方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很明显地体现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信仰也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原因之一。只是这种影响现在相对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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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1页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