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毛利率(贵州省国地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6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二) 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 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 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9]31号文见本书148页)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8〕75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 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州、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 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327号) 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批复》(黔国税函〔2004〕318号) 停止执行。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利润
率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