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几个问题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几个问题
摘要: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债务重组方式之一。这种清偿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债务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二是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营业税;三是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时,涉及补价的合计处理。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 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多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其中之一,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有偿活动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值和价外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这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即企业在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可以选择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低者作为计税依据。
笔者认为企业此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这是因为:在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发生临时性财务困难,债权人为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度过难关继续经营下去,也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企业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转让无形资产,而转让价值则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关准则或制度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应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若涉及补价时,债务人应以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作为营业部的计税依据。
二、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营业税
债务人以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等)抵偿债务时,企业应视同销售,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营业税,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借方进行核算。因为企业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其实质是有偿销售不动产,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