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设计规范2010部分内容
5 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冷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也可采用砌体结构。
5.1.2 冷间结构应考虑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应力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不利影响。
5.1.3 冷间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50m。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加。
5.1.4 冷间顶层为阁楼时,阁楼屋面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时,伸缩缝最大间距可按表5.1.4采用。
表5.1.4 现浇钢筋混凝土阁楼屋面伸缩缝最大间距(m)
注: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表中数值可以增加。
5.1.5 当冷间阁楼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且相对边柱中心线距离大于或等于30m时,边柱柱顶与屋面梁宜采用铰接。
5.1.6 当冷间底层为架空地面时,地面结构宜采用预制梁板。
5.1.7 当冷库外墙采用自承重墙时,外墙与库内承重结构之间每层均应可靠接结,设置锚系梁。锚系梁间距可为6m,墙角处不宜设置。墙角砌体应适当配筋且墙角至第一个锚系梁的距离不宜小于6m。设置的锚系梁应能承受外墙的拉力与压力。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外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 5.1.8 冷间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表5.18的环境类别进行设计。
表5.1.8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5.1.9 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 5.1.10 零度以下的低温库房承重墙和柱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自库房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
要求。
5.1.11 软土地基应考虑库房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墙柱基础、库房地面及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5.1.12 抗震设防烈度6义及6度以上的板柱—剪力墙结构,柱上板带上部钢筋的1/2及全部下部钢筋应纵向连通。
5.2 荷载
5.2.1 冷库楼面和地面结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冷永久值系数应根据房间用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表5.2.1 冷库楼面和地面结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冷永久值系数
注:1 本表第2~7项为等效均布荷载标准值。
2 本表第2~5项适用于堆货高度不超过5m的库房,并已包括1000kg叉车运行荷载在内,贮存冰蛋、桶装油脂及冻分割内等密度大的货物时,其楼面和地面活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3 h为堆冰高度(m)。
5.2.2 单层库房冻结物冷藏间堆货高度达6m时,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采用30kN/m。单层高货架库房可根据货架平面布置和货架层数按实际情况计算取值。 5.2.3 楼板下有吊重时,可按实际情况另加。
5.2.4 冷库吊运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5.2.4的规定采用。
2
表5.2.4 冷库吊运轨道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注:本表数值包括滑轮和吊具重量。
5.2.5 当吊运轨道直接吊在楼板下,设计现浇或预制梁板时,应按吊点负荷面积将本表数值折算成集中荷载;设计现浇板柱—剪力墙时,可折算成均布荷载。 5.2.6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冷库及穿堂,其梁、柱和基础活荷载的折减系数宜按表5.2.6的规定采用。
表5.2.6 冷库和穿堂梁、柱及基础活荷载折减系数
5.2.7 制冷机房操作平台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及一般检修工具的重量),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Kn/m。设备按实际荷载确定。
5.2.8 制冷机房设于楼面时,设备荷载应按实际重量考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按8kN/m。压缩机等振动设备动力系数取1.3。 5.3 材料
5.3.1 冷间内采用的水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 5.3.2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烧结普通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7.5。
5.3.3 冷间用的混凝土如需提高抗冻融破坏能力时,可掺入适宜的混凝土外加剂。 5.3.4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的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也可
2
2
采用HPB235级热轧钢筋。冷间钢结构用钢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定》GB50017的规定。 6 制冷
6.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s=Q1+pQ2+Q3+Q4+Q5 (6.1.1) 式中:
Qs——冷间冷却设备负荷(W); Q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W); Q2——冷间内货物热流量(W); Q3——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W); Q4——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W);
Q5——冷间操作热流量(W),但对冷却间及冻结间则不计算热流量;
p——冷间内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冷却间、冻结间和货物不经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p应取1.3,其他冷间p取1。 6.1.2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Qj=(n1ΣQ1+n2ΣQ2+n3ΣQ3+n4ΣQ4+n5ΣQ5)R (6.1.2) 式中:
Qj——某蒸发温度的机械负荷(W);
n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的季节修正系数,一般可根据冷库生产旺季出现的月份按表6.1.2的规定采用。当冷库全年生产无明显淡旺季区别时应取1;
n2——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
n3——同期换气系数,宜取0.5~1.0(“同时最大换气量与全库每日总换气量的比数”大时取大值);
n4——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 n5——冷间同期操作系数;
R——制冷装置和管道等冷损耗补偿系数,一般直接冷却系数宜取1.07,间接冷却系数宜取1.12。
表6.1.2 季节修正系数n1
6.1.3 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冰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冷加工间和其他冷间应取1。
6.1.4 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6.1.4规定采用。
6.1.5 冷间的每日进货量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2)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10%。 (3)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5%。
(4)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日进货量,宜按该库每日冻结加工量计算。
(5)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量可按该间计算吨位的5%~15%计算。
(6)冻结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6.1.6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未经冷却的屠宰鲜肉温度应取39℃,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取4℃。 (2)从外库调入的冻结货物温度应取-10℃~-15℃。
(3)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应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或产品包装后的货物温度确定。
(4)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应取15℃。
(5)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确定。 (6)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冷间生产旺月气温的月平均温度确定。 6.1.7 服务于机关、学校、工厂、宾馆、商场等小型服务性冷库,当其冷间总的公称容积在500m以下时,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s=Q1+pQ2+Q4+Q5a+Q5b (6.1.7) 式中:
Q′s——小型服务性冷库冷间冷却设备负荷(W); Q1——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W); Q2——冷间内货物热流量(W); Q4——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W);
Q5a——冷间内照明热流量(W),对冻结间则不计算该项热流量;
3
Q5b——冷间开门的热流量,对冻结间则不计算该项热流量(W);
p——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冻结间以及货物不经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冷加工负荷系数p取1.3,共他冷间p取1。
6.1.8 小型服务性冷库冷间机构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Qj(Q1n2Q21n4Q41n5Q5a1n5Q5b)
,
24
R
式中:
Q′j——同一蒸发温度的冷间的机械负荷(W);
n2——冷间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6,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其他冷间取1;
n4——冷间内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取值见表6.1.4; n5——冷间同期操作系数,取值见表6.1.4; τ——制冷机组每日工作时间,宜取12h~16h;
R——冷库制冷系统和管道等冷损耗补偿系数,直接冷却系数宜取1.07,间接冷却系数宜取1.12。
注:冻结间不计算Q5a和Q5b这两项热流量。 6.2 库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Gd
lg1000
24
式中:
Gd——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冻结间每日冷加工能力(t); l——冷间内吊轨的有效总长度(m); g——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τ——冷间货物冷加工时间(h)。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g可按表6.2.2所列取值: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冷间内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Gg
NG
,
g
1000
24
(6.2.4)
式中:
Gg——搁架式冻结间每日的冷加工能力(t);
N——搁架式冻结设备设计摆放冻结食品容器的件数; Gg——每件食品的净质量(kg); τ——货物冷加工时间(h); 24——每日小时数(h)。
6.2.5 成套食品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可根据产品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间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选用的冷却冷却的使用条件,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家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4)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对食品的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的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6.2.8 冷间内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顶板或梁底的净距离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与地面之间架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2.9 冷间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2.10 冷间内空气温度与冷却设备中制冷剂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减少食品干耗,降低投资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可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对冷却物冷藏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1 冷间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
,
内。
6.2.12 根据冷间的用途、空间、空气冷却器的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要求的贮存温、湿度条件,可采用无风道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3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使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空气冷却器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冷间货堆的上部留有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使冷空气较均匀地布满整个冷间。
6.2.14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可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冷间狭长,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少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该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并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道。 6.2.15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m/s~1.0m/s。采用两段冷却工艺时,第一段风速宜为2m/s,第二段风速宜为1.5m/s。
(2)悬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宜为1.5m/s~2.0m/s。
(3)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宜为1.0m/s~3.0m/s。其他类型加工制作的食品,其冻结方式可按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设计。 6.2.16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面积大于150m或虽小于150m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处理。
(3)当冷间外新鲜空气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预热处理。
(4)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于距冷间内地坪0.5m处,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6.2.17 设于冷库常温穿堂内的冷间新风换气管道,在其紧靠冷间壁面的管段的外表面,应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其保温长度不小于2m;对设于冷库穿堂内的库房排
2
2
气管道应将其外表面全部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
6.2.18 冷间通风换气的排气管道应坡向冷间外,而进气管道在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
6.3 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6.3.1 冷库所选用的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产品制造商要求的技术条件。
6.3.2 制冷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各蒸发温度机械负荷的计算值分别选定,不另设备用机。 (2)选配制冷压缩机时,各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宜大小搭配。
(3)制冷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制冷压缩机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4)应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对制冷压缩机所需的驱动功率进行核算,并通过其制造厂选配适宜的驱动电机。
6.3.3 冷库制冷系统中采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液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等,应通过校核计算进行选定,并应与制冷系统中设置的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相匹配。对采用氨制冷系统的大、中型冷库,高压贮氨器的选用应不少于两台。
6.3.4 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的出液总管250mm~300mm。 6.3.5 冷凝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水冷式冷凝器时,其冷凝温度不应超过39℃;采用蒸发式冷凝器时,其冷凝温度不应超过36℃。
(2)冷凝器冷却水进出口的温度差,对立式壳管式冷凝器宜取1.5℃~3℃;对卧式壳管式冷凝器宜取4℃~6℃。
(3)冷凝器的传热系数和热流密度应按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采用。 (4)对使用氢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中、小型冷库,宜选用风冷冷凝器。 6.3.6 冷库制冷系统中排液桶的体积应按冷库冷间中蒸发器排液量最大的一间确定。排液桶的充满度宜取70%。
6.3.7 输送制冷剂泵应根据其输送的制冷剂体积流量和扬程来确定,其制冷剂的循环倍数:对负荷较稳定、蒸发器组数较少、不易积油的蒸发器,下进上出供液方式的可采用3倍~4倍;对负荷有波动、蒸发器组数较多、容易积油的蒸发器,下进
上出供液方式的可采用5倍~6倍,上进下出供液方式的采用7倍~8倍。同时制冷剂泵进液口处压力应有不小于05m制冷剂液柱的裕度。
6.3.8 对采用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气管路系统,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制冷机房内增设气液分离器:
(1)服务于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2)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冰池。
(3)库房的气液分离器与制冷压缩机房的水平距离大于50m。
6.3.9 冷库制冷系统辅助设备中冷冻油应通过集油器进行排放。
6.3.10 大、中型冷库制冷系统中不凝性气体,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进行排放。
6.3.11 制冷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并适当考虑设备部件拆卸和检修的空间需要紧凑布置。
(2)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m,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机器曲轴的可能,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
(3)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6.4 安全与控制
6.4.1 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
(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2)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3)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2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6.4.3 制冷剂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3)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6.4.4 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6.4.5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
(2)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
(3)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6.4.6 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6.4.7 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6.4.8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6.4.9 制冷系统中气体、液体及融霜热气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冷却盘管的进出口部位,应设测温用的温度计套管或温度传感器套管。
6.4.10 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6.4.11 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内不宜设置制冷阀门。
6.4.12 冷库冷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宜设置人工指令自动融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6.4.13 冻结间在不进行冻结加工时,宜通过所设置的自动控温装置,使房间温度控制在-8℃±2℃的范围内。
6.4.14 有人值宁的制冷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其室内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A)以下。
6.4.15 对使用氨作用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将氨液溶于水,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6.4.16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其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
40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
6.5 管道与吊架
6.5.1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应根据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输送制冷剂的特性等工艺条件,并结合周围的环境和各种荷载条件进行。
6.5.2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其采用的制冷剂及其工作状况按表
6.5.2确定。
6.5.3 冷库制冷系统管道的设计温度,可根据表6.5.3分别按高、低压侧设计温度选取。
6.5.4 冷库制冷系统低压侧管道的最低工作温度,可依据冷库不同冷间冷加工工艺的不同,按表6.5.4所示确定其管道最低工作温度。
6.5.5 当冷库制冷系统管道按本标准第6.5.2条~第6.5.4条的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时,对无缝管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6.5.6 制冷管道管径的选择应按其允许压力降和允许制冷剂的流速综合考虑确定。制冷回气管允许的压力降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而制冷排气管允许的压力降,则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升高0.5℃。
6.5.7 制冷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侧制冷管道的直线段超过100m,高压侧制冷管道直线段超过50m,应设置一处管道补偿装置,并应在管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支架和滑动支、吊架。
(2)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但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管道与套管间的间隙不应密封。低压侧管道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应设防雨罩。
(3)热气融霜用的热管管,应从制冷压缩机排气管除油装置以后引出,并应在其起端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热气融霜压力不得超过0.8MPa(表压)。
(4)在设计制冷系统管道时,应考虑能从任何一个设备中将制冷剂抽走。
(5)制冷系统管道的布置,对其供液管应避免形成气袋,回气管应避免形成液囊。
(6)当水平布置的制冷系统的回气管外径大于108mm时,其变径元件应先用偏心异径管接头,并应保证管道底部平剂。
(7)制冷系统管道的走向及坡度,对使用氨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应方便制冷剂
与冷冻油分离;对使用氢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应方便系统的回油。
(8)对于跨越厂区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其路面以上距管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6.5.8 制冷管道所用的弯头、异径管接头、三通、管帽等管件应采用工厂制作件,其设计条件应与其连接管道的设计条件相同,其壁厚也应与其连接的管道相同。热变加工的弯头,其最小弯曲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3.5倍,冷弯加工的弯头,其最小弯曲半径应为管子外径的4倍。
6.5.9 制冷系统中所用的阀门、仪表及测控元件都应选用与其使用的制冷剂相适应的专用元器件。
6.5.10 与制冷管道直接接触的支吊架零部件,其材料应按管道设计温度选用。
6.5.11 水平制冷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依据制冷管道强度和刚度的计算结果确定,并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其支吊架的间距。
6.5.12 当按刚度条件计算管道允许跨距时,由管道自重产生的弯曲挠度不应超过管道跨距的0.0025。
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与防腐
6.6.1 凡制冷管道和设备能导致冷损失的部位、能产生凝露的部位和易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6.6.2 制冷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计算、选材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及《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
6.6.3 穿过墙体、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不使管道保冷结构中断的技术措施。
6.6.4 融霜用热管道应做保温。
6.6.5 制冷系统管道和设备经排污、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均应涂防锈漆和色漆。冷间制冷光滑排管可仅刷防锈漆。
6.6.6 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应符合表6.6.6的规定。
6.6.7 制冷管道和设备保冷、保温结构所选用的黏结剂,保冷、保温材料、防锈涂料及色漆的特性应相互匹配,不得有不良的物理、化学反应,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6.7 制冰和储冰
6.7.1 盐水制冰的冰块重量、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冰》GB4600的要
求。
6.7.2 当盐水制冰池的冷却设备采用V型或立管式蒸发器时,宜采用重力式供液制冷循环方式,气液分离器体积不应小于该蒸发器体积的20%~25%,且分离器内的气体流速不应大于05m/s。
6.7.3 制冰池的四壁和底部应做好隔热层、防水层和隔汽层。冰池四壁的顶部应采取防止生产用水渗入隔热层的措施,冰池底部隔热层下部应有通风设施,制冰池隔热层的总热阻应大于或等于3m²℃/W。
6.7.4 堆码块冰冰库的冷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以下的可不设墙排管,其顶排管可布满冰库的顶板。
(2)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或高于6m时,应设墙排管和顶排管。墙排管的设置高度宜在库内堆冰高度以上。
(3)冰库内顶排管或墙排管不得采用翅片管。
6.7.5 盐水制冰的冰库温度可取-4℃。对贮存片冰、管冰的冰库库温可取-15℃,其制冷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7 电气
7.1 变配电所
7.1.1 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及有特殊要求的冷库应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中断供电会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中型冷库应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不会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中型冷库及小型冷库可按三级负荷用户供电。
7.1.2 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负荷等级的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冷库保温运行的需要,并应满足消防负荷的需要,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如正常电源停电时要求继续进行生产作业,可按要求选择备用电源的容量。
7.1.3 冷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冷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不宜低于0.55。
7.1.4 当冷库电力负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在保证制冷机组可靠启动时,宜选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运行。
7.1.5 冷库宜设变配电所,变配电所应靠近或贴邻制冷机房布置。当氟制冷系统不集中设置制冷机房时,变配电所宜靠近库区负荷中心布置。装机容量小的小型冷库,2
可仅设低压配电室。大型冷库根据全厂负荷分布情况,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设分变配电所。各回路低压出线上宜单独设置电能计量仪表。
7.1.6 冷库应在变配电所低压侧采用集中无功补偿。当冷库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可在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分别进行无功补偿。当冷库设有分配电室时,也可在分配电室进行无功补偿。
7.1.7 高、低压配电室及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高、低压配电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柴油发电机房备用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备用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 制冷机房
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中启停控制按钮。
7.2.3 大、中型冷库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氟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0.3m处的墙上。
7.2.4 氟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机房内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中启停控制按钮。
7.2.5 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设备用电源。
7.2.6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
7.2.7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
7.2.8 氟制冷机房可不单设控制室,各制冷设备控制柜、排风机控制柜等可布置在氟制冷机房内。
7.2.9 各台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对不设制冷机房分散布置
的小型氟制冷压缩机组,也可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7.2.10 制冷压缩机组的动力配线可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也可采用铜芯交联电缆桥架敷设或敷设在电缆沟内。氟制冷机房内的动力配线一般不应敷设在电缆沟内,当确有需要时,可采用充沙电缆沟。
7.2.11 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
7.2.12 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大、中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小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3 库房
7.3.1 冷间内的动力及照明配电、控制设备宜集中布置在冷间外的穿堂或其他通风干燥场所。当布置在低温潮湿的穿堂内时,应采用防潮密封型配电箱。
7.3.2 冷间内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冷间环境条件、可快速点亮的节能型照明灯具,一般情况不应采用白炽灯具。冷间照明灯具显色性指数不宜低于60。
7.3.3 大、中型冷库冷间照明照度不宜低于50lx,穿堂照度不宜低于100lx。小型冷库冷间照度不宜低于20lx,穿堂照度不宜低于50lx。视觉作业要求高的冷库,应按要求设计。
7.3.4 冷间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和顶排管,在冷间内通道处应重点布灯,在货位内可均匀布置。
7.3.5 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冷间内,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冷间外宜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各照明支路应设信号灯。当不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各冷间照明控制开关分散布置在冷间外穿堂上时,应选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
7.3.6 库房宜采用AC220V/380V TN-S或TN-C-S配电系统。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3.7 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浊的铜芯电力电缆,并宜明敷。 2
7.3.8 穿过冷间保温屋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7.3.9 采用松散保温材料(如稻壳)的冷库阁楼层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7.3.10 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灯。
7.3.11 库房电梯应由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库房分配电室的专用回路供电。高层冷库当消防电梯兼作货梯且两类电梯贴邻布置时,可由一组消防双回路电源供电,末端双回路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布置在消防电梯间内。
7.3.12 库房消火栓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显示或报警。
7.3.13 当库房地坪防冻采用机械通风或电伴热线时,通风机或电伴热线应能根据设定的地坪温度自动运行。
7.3.14 当冷间内空气冷却器下水管防冻用电伴热线、库房地坪防冻用电伴热线及冷库门电伴热线采用AC220V配电时,应采用带有专用接地线(PE线)的电伴热线,或采用具有双层绝缘的电伴热线,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载、短路及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3.15 经计算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库房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7.3.16 库房的封闭站台、多层冷库的封闭楼梯间内和高层冷库的楼梯间内应设置疏散照明。高层冷库的消防电梯机房间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有特殊要求时冷藏间内可布置应急照明及电话,冷间穿堂可布置广播及保安监视系统。
7.3.17 大、中型冷库、高层冷库公路站台靠近停车位一侧墙上,宜设置供机械冷藏车(制冷系统)使用的三相电源插座。
7.3.18 盐水池制冰间的照明开关及动力配电箱应集中布置在通风、干燥的场所。制冰间照明、动力线路宜穿管暗敷,照明灯具应采用具有防腐(盐雾)功能的密封型节能灯具。
7.3.19 速冻设备中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加工间内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加工间内应布置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3.20 冷间内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相保护及过载保护。当空气冷却器电动机绕组中设有温度保护开关时,每台电机可不再设置断相保护及过载保护,同一台空气冷却器的多台电动机可共用配电线路。
7.4 制冷工艺自动控制
7.4.1 氟制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单台氟制冷机组分散布置时,冷间温度、空气冷却器除霜应能自动控制,制冷系统全自动运行。
(2)当设有集中的制冷机房,采用多机头并联机组时,冷间温度、机组能量调节应能自动控制,制冷系统可人工指令运行,也可全自动运行。当空气冷却器采用电热除霜时,应设有空气冷却器排液管温度超限保护。
7.4.2 氨制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冷库制冷系统宜手动控制,应实现制冷工艺提出的安全保护要求。低压循环贮液桶及中间冷却器供液及氨泵回路宜实现局部自动控制,宜设计集中报警信号系统。
(2)大、中型冷库及有条件有小型冷库宜采用人工指令开停制冷机组、制冷系统自动运行的分布式计算机/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系统。空气冷却器除霜宜采用人工指令或按累计运行时间编程,除霜过程自动控制。
(3)有条件的冷库宜采用制冷系统全自动运行及冷库计算机管理系统。
7.4.3 冷库应设置温度测量、显示及记录系统(装置)。冷间门口宜有冷间温度显示。有特殊要求的冷库,可在冷间门外设置温度记录仪表。
7.4.4 冷藏间内温度传感器不应设置在靠近门口处及空气冷却器或送风道出风口附近,宜设置在靠近外墙处和冷藏间的中部。冻结间和冷却间内温度传感器宜设置在空气冷却器回风口一侧。温度传感器安装高度不宜低于1.8m。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冷间,温度传感器数量不宜少于2个。
7.4.5 冷间内空气冷却器动力控制箱宜集中布置在电气间内或分散布置在冷间外的穿堂内,不应在空气冷却器现场设置电动机的急停按钮/开关。
8 给水和排水
8.1 给水
8.1.1 冷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地表水。
8.1.2 冷库生活用水、制冰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1.3 生产设备的冷却水、冲霜水,其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和卫生要求。
8.1.4 冷库给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库生产设备的冷却水、冲霜水用水量应根据用水设备确定。
(2)冷凝器采用直流水冷却时,其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3.61
1000Ct (8.1.2)
式中:
Q——冷却用水量(m/h);
φ1——冷凝器的热负荷(W);
C——冷却水比热容,C=4.1868kJ/(kg²℃);
△t——冷凝器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差(℃)。
(3)制冰用水量应按每吨冰用水1.1m~1.5m计算。
(4)冷库的生活用水量宜按25L/人²班~35L/人²班,用水时间8h,小时变化系数为2.5~3.0计算。洗浴用水量按40L/人²班~60L/人²班,延续供水时间为1h。
8.1.5 冷库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发式冷凝器除外,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应比冷凝温度低5℃~7℃。
(2)冲霜水的水温不应低于10℃,不宜高于25℃。
(3)冷凝器进水温度最高允许值:立式壳管式为32℃,卧式壳管式为29℃,淋333
浇式为32℃。
8.1.6 冷库冷却水应采用循环供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
8.1.7 冷却塔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热力性能应满足设计对水温、水量及当地气象条件的要求。
(2)风机设备应是效率高、噪声小、运转安全可靠、耐腐蚀、符合标准的产品。
(3)冷却塔体、填料的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4)冷却塔运行噪声应满足环保要求。
8.1.8 计算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的气象条件,宜采用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式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气象资料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时期3个月的日平均值。
8.1.9 冷却塔循环给水的补充水量,宜按冷却塔循环水量的2%~3%计算。蒸发式冷凝器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3%~5%计算。
8.1.10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取除垢、防腐及水质稳定的处理措施。
8.1.11 寒冷和严塞地区的循环给水系统,应采取如下防冻措施:
(1)在冷却塔的进水干管上宜设旁路水管,并应能通过全部循环水量。
(2)冷却塔的进水管道应设泄空水管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
8.1.12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进水宜设过滤器,出水管上应设水流指示器,进水压力不应小于69kPa。
8.1.13 冷库冲霜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水宜回收利用。冲霜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冲霜淋水延续时间按每次15min~20min计算。
(2)速冻装置及对卫生有特殊要求冷间的冷风机冲霜水宜采用一次性用水。
(3)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应满足冷风机要求,但进水压力不应小于49kPa。
(4)冷库冲霜水系统调节站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泄空装置。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有自控要求的冷间,冲霜水电动阀前后段应设置泄空装置,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5)冲霜给水管应有坡度,并坡向空气冷却器。管道上应设泄空装置并应有防结露措施。
8.1.14 当给排水管道穿过冷间及库体保温时,保温墙体内外两侧的管道上应采取
保温措施,其管道保温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冷库穿堂内给排水管道明露部分应采取保温或防止结露的措施。
8.1.15 冷库内生产、生活用水应分别设水表计量,并应有可靠的节水、节能措施。
8.2 排水
8.2.1 冷却间和制冷压缩机房的地面应设地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电梯井、地磅坑等易于集水处应有排水及防止不流倒灌设施。
8.2.2 冷库建筑的地下室、地面架空层应设排水措施。
8.2.3 冷机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4 多层冷库中各层冲(融)霜水排水,应在排入冲(融)霜排水主立管前设水封装置。
8.2.5 不同温度冷间的冲(融)霜排水管,应在接入冲(融)霜排水干管前设水封装置。
8.2.6 冷风机采用热氨融霜或电融霜时,融霜排水可直接排放。库内融霜排水管道可采用电伴热保温。
8.2.7 冲(融)霜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充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8.2.8 冷却物冷藏间设在地下室时,其冲(融)霜排水的集水井(池)应采取防止冻结和防止水流倒灌的措施。
8.2.9 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8.3 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
8.3.1 冷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3.2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3.3 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室外消火栓。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对外进出口处宜设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开花水枪。
8.3.4 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
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氮器占地面积确定。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操作均可为手动。
8.3.5 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氮器处稀释漏氨排水及紧急泄氨器排水应单独排出,并在排入库区排水管网前应设有隔断措施,并配备有事故水池,提升水泵。事故水池内稀释氨排水及紧急泄氨器排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沟渠。
8.3.6 大型冷库和高层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不低于4℃时,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低于4℃时,应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采暖通风和地面防冻
9.1.1 制冷机房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2)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16℃。
9.1.2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m.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9.1.3 冷间地面的防冻设计形式应根据库房布置、投资费用、能源消耗和经常操作管理费用等指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9.1.4 采用自然通风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通风管两端应直通,并坡向室外。直通管段总长度不宜大于30m,其穿越冷间地面下的长度不宜大于24m。
(2)自然通风管管径宜采用内径250mm或300mm的水泥管,管中心距离不宜大于1.2m,管口的管底宜高出室外地面150mm,管口应加网栅。
(3)自然通风管的布置宜与当地的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平行。
9.1.5 采用机械通风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2
(1)采用机械通风的支风道管径宜采用内径2500mm或300mm的水泥管,管中心距离可按1.5m~2.0m等距布置,管内风速应均匀,一般不宜小于1m/s。
(2)机械通风的主风道断面尺寸不宜小于0.8m³1.2m(宽³高)。
(3)采暖地区机械通风的送风温度宜取10℃,排风温度宜取5℃。
(4)采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构通风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5)地面加热层的温度宜取1℃~2℃,并应在该加热层设温度监控装置。
9.1.6 架空式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式地面的进出风口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其进出风口应设格栅。在采暖地区架空式地面的进出风口应增设保温的启闭装置。
(2)架空式地面的架空层净高不宜小于1m。
(3)架空式地面的进风口宜面向当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
9.1.7 采用不冻液为热媒的地面防冻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液温度不应高于20℃,回液温度宜取5℃。
(2)管内液体流速不应小于0.25m/s。
(3)加热管应设在冷间地面隔热层下的混凝土垫层内,并应采用钢筋网将该加热管固定。
(4)采用金属管作为加热管时应采用焊接连接,采用非金属管作为加热管时地面下不应安装可拆卸接头。加热管在垫层混凝土施工前应以0.6MPa(表压)的水压试漏,并经24h不降压为合格。
9.1.8 当地面加热层的热源采用制冷系统的冷凝热时,压缩机同期运行的最小负荷值应能满足地面加热负荷的需要。
9.1.9 当冷间地面面积小于500m,且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电热法进行地面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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