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资料
商标与版权交叉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同一种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版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无须履行法律手续,这些作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注册,一旦这些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成功,即拥有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产生了商标权和版权之间的交叉。那么我们如何来处理商标权与版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呢?
一、依照法律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无须履行法律手续,但是如果他人将已经自动产生享有版权的作品注册为商标,而作者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版权权利人,造成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而又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的尴尬局面。
二、商标权保护力度强,而版权保护力度弱。
版权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即:
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
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所以,只要符合版权法的规定,即使多幅作品非常相似,多个作者也可以合法的享有版权。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商标相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
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所以,如果版权与商标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两权利之间就会发生冲突,举例说明:
甲、乙两人都合法地拥有相似的美术作品,甲将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了商标,甲获得授权,合法地拥有了商标权,如果乙也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与甲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虽然乙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拥有版权的美术作品,但是,根据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可以知道,乙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似,不能授予商标权,而且乙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在与甲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侵犯了甲的商标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三、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小,而版权保护范围大。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只在核准注册的国家受保护。 而版权的财产权即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其保护范围广,而且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地域可以扩展到参加《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所有国家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国家。
综上所述,商标权与版权各有利蔽,我们应当综合考虑,一般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作品完成之时,应当即时进行版权登记,以避免发生侵权时无法举证的尴尬。
二、商标中涉及的图案、文字等应当是自己拥有版权并进行过版权登记的图案,如果所使用的图案是他人的作品,应当协商许可使用,并与版权所有人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等。
版权登记的作用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
3、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
版权登记的主管机构:国家版权局
案例一:
2004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赵梦林诉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
赵称其创作完成的《京剧脸谱》一书于1992年出版发行,该书中收录了其绘画的272幅京剧脸谱。赵以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中名为“刘宗敏”的京剧脸谱最为商标使用为由,起诉要求俏江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律师代理费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过调查,侵权事实明显,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向赵某书面致歉,赵某保证不公开该书面致歉的内容。同时该公司向赵某支付使用费十五万元后,可以继续使用涉案名为“刘宗敏”的京剧脸谱。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案例二:
• 一家爱尔兰公司未在中国注册自己的商标,结果被他人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在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对抗他人的商标权时,这家爱尔兰公司诉被告的商标标识侵犯了自己的版权。结果中国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爱尔兰公司的判决,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商标。
动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道
从米老鼠、唐老鸭到加菲猫、机器猫再到HELLO KITTY,从史努比到史莱克,从阿童木到奥特曼,从芭比娃娃到白雪公主,漫画可能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产业,几根线条和几笔勾勒,他们就造就了百年传奇和亿万财富。然而,今天中国的动漫产业绝不能忽略的是,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这部百年传奇中担当了多么重要的角色。
一、著作权保护
作为一项作品,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最基础的。作品创作完成之时,无需任何人和任何机构的认可,他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操作中还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品的原创性
有时人们的灵感可能出奇地相似,当山顶洞人正在为缝出一件皮衣而兴高采烈时,或许不知道他们远在欧洲的同类也正琢磨着是鱼骨头好使还是猪鬃好用。但是,同样的灵感只能产生类似的作品,而绝不可能完全相同,根据同样灵感形成的作品是平等受保护的,而“借鉴”他人作品所形成的作品,则将受到质疑和拷问。因此,合理地说明自己作品的灵感来源并保留这一作品形成时间、演变过程和方式的证据(例如手稿、历次版本等),无论从保护自己或是防止别人侵权的角度,都十分必要。
案例:火柴棍小人案
2000年4月,小小(实名朱志强)在网络动画《独孤求败》中,创造出了主题人物“火柴棍小人”的形象。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宣传推广其新产品广告中,运用了“黑棍小人”的形象。 “小小”认为,耐克公司广告上出现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耐克公司认为,“火柴人”和“小黑人”都是从通用的“线条小人”演化而来,一个这样简单的图形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因此也不应该受到保护。而且“小黑人”是耐克公司花费240万欧元委托国际知名的威登和肯尼迪广告公司来设计的。他们完全没有必要模仿。
2、著作权的归属
在委托、合作或者职务创作作品时,应当特别注意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予以特别规定,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员工或受托人本人享有,单位或委托人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但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则由单位享有著作权,员工享有署名权。和员工、受托人签署明确的著作权约定,是我们对动漫企业的通常建议。
案例:广州五羊雕塑侵权案
家乐福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而被广州雕塑院起诉,并被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30万元,2006年3月,五羊雕塑侵权案的第一场官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后,双方都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称,五羊雕塑的作者共有3人,分别是当时广州雕塑工作室的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1956年,3人受前广州市市长朱光指示、越秀公园的委托设计和创作五羊雕塑。原告认为,“五羊雕像”的著作权属于广州雕塑院和3位创作者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广州市政府委托广州雕塑院制作,也不影响作者拥有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名作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创作,该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属于3作者。另外,广州雕塑院曾经与作者发表声明,也享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为4原告共同享有。
被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诞生,始于1956年朱光市长的指示,即当时朱光市长说要按照五羊传说设计一座标志性雕塑,任务交给了广州人民美术社雕塑工作室。因此,被告认为,五羊雕塑是属于市政建设。原告并没无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应当归属广州市政府或越秀公园,原告没有权利起诉。
3、作品的名称
著作权法并未将作品的名称列入保护范围,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也可以视为一项作品,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没有独创性的名称,例如“神奇英雄”、“黄河大侠”之类的角色或作品名称,则很容易被他人合理使用,因此,有必要
给动漫角色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以防止他人冒用。但是即使这样,作品名称由于字数较少,从作品的角度进行保护难度很大,我们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用商标权来加以规范,因此,检索商标信息,以选择一个与他人商标不相雷同的名称,同时注册商标,方为解决之道。
案例:《五朵金花》名称侵权案
原告赵继康、王公浦于1959年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署名为季康、公浦。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上映,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成为家喻户晓的影片。
被告云南曲靖卷烟厂是全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卷烟行销全国。1983年,该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五朵金花”商标,该品牌的卷烟一直生产、销售至今。
原告起诉称:被告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卷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的知名度进行牟利。被告的行为严重歪曲了原告和王公浦创作《五朵金花》的原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著作权登记
我国已经建立了著作权登记制度,虽非强制性的,但我们仍然建议企业对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及时、完整地办理著作权登记备案。
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在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证据;同时,在进行版权贸易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而且,可以保证作品的合法出版发行;此外,拥有登记证书可帮助企业享受国家的有关产业鼓励政策。
所以,我们建议动漫企业对自己关注的,尤其是有推广和保护考虑的作品,一定要办理著作权登记。
然而,仅有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够的,其局限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仅对作品本身进行保护,对动漫作品周边产品的保护略显不足,二是保护具有时间限制,对于法人单位所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时间为五十年,超过时间即进入公用领域。
二、专利权保护
动漫作品周边产品是对动漫作品进行进一步开发所形成的产品,比较常见的形式是以动漫角色为原型的玩具等,此类产品不仅在外观上,而且在往往功能上
具有一定的创新,对此类产品的最好保护途径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企业对产品外观的专有使用权,实用新型则保护该产品在结构和功能上的新颖性。
专利权保护在实践中应注意先申请后推广。企业在推广某一新产品时,往往更注重营销策划,而对专利保护不太重视,有的企业虽然重视,却在产品广告已经发布或者产品已经面市后才去申报。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因为授予专利权的原则是具有新颖性,如果在产品形象或设计申请前已经公开,则丧失了这种新颖性,虽然专利部门在授予专利权时,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影响专利权的取得,但如果今后遇到他人侵权,则很可能因该专利在申请前已经丧失新颖性而被认定无效,从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案例:本田CRV外观专利被认定无效
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于200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CR-V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专利权,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而从2003年开始,本田与双环进行诉讼与反诉讼等一系列较量,双方焦点在于双环S-RV车型是否侵犯了本田CR-V所获得的外观设计。
双环方面认为,本田在2001年5月30日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6款产品与它相类似的外观设计,所以据此他们就对本田公司的这项专利提出无效申请。 在经过1年多的沉寂之后,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外公布,本田涉案的专利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近似,因此本田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第23条规定,本田涉案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据了解,本田专利无效关键在于,现款CR-V的外观设计与本田推出的第一代CR-V的外观设计相似,使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三、商标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也有时间限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都是十年,但商标权的保护则可以无限续展。商标权保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类别
同一个品牌,如果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则形成不同的商标权,有的动漫企业在动漫相关的类别上注册后,当开发新产品时,没有及时在新产品所属的类别上注册,而延用了原来的商标,这样不但得不到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冒称注册商标被工商部门处罚。
案例:中国联通世界风被诉侵权
2003年6月14日,罗华恩在第9类商品: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电话机等注册了“世界风”商标。
2004年4月8日,中国联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世界风”商标,获准在第38类中的“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等项服务上使用。至此,虽然双方注册的商标名称相近,但由于类别不同,而且38类属于服务类商标,所以双方似乎并不冲突,然而,隐患却已埋下。
2004年8月份,联通推出“世界风”双模业务,可以在GSM网和CDMA网上同时使用的双模手机也面世,其后,联通与多家手机厂商合作,在这些双模手机上打上了醒目的“世界风”商标。为了推广“世界风”商标,联通不惜投入数亿人民币,在电视台、杂志等媒介上大做广告,并邀请姚明担任代言人。
这,也拉开了中国联通和罗华恩以及相关企业之间日益庞杂的法务大战,战火从工商部门、商标局,很快扩及到了台州市中院、绍兴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北京市一中院。
2、商标更新
和著作权不同的是,对商标图形图案的保护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于该商标的图形图案,因角度、方向、表现手法等差异而导致图形图案本身的变化,虽然表现的事物相同,但仍认为是另一商标。这需要企业及时对更新的动漫形象进行及时注册,例如:我们比较历史上的米老鼠形象就会发现,其实米老鼠的形象近百年来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案例:法国香港“鳄鱼”争议案
70年前,享有“鳄鱼”美誉的著名网球运动员何内·拉科斯特先生创办的(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所设计和销售的左胸部带有鳄鱼图形标志的编织类衬衫迅速闻名于世。1933年,该“鳄鱼图形”首次在法国获得商标注册。后来,该公司的鳄鱼系列商标已在全球192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商品类别也从单一的网球和高尔夫球类运动衣扩展到鞋类、皮带、香水等。
然而,上世纪70年代末,当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在香港销售其产品时,却遇到另一只“鳄鱼”的抵制。这只鳄鱼就是香港鳄鱼T恤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当时已经在使用头部向左的鳄鱼商标,并称在上纪50年代初就注册了该商标。
这一纠纷在1980年得以解决——香港鳄鱼恤公司作为拉科斯特产品在香港的经销商,双方成为合作伙伴。
上世纪90年代,香港鳄鱼恤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又受到法国鳄鱼重创。因为法国拉科斯特公司早在1980年即在中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并相继取得了鳄鱼系列商标在多个相关类别的注册,其中包括“鳄鱼”文字商标。
而带有绿底、头向左摆的香港鳄鱼恤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日益增多。在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面前,两条“鳄鱼”谈判不成,纠纷再起。
1998年,法国拉科斯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香港鳄鱼恤及北京华迈新产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350万元的索赔要求。而香港鳄鱼恤公司辨称,其使用的鳄鱼图形及文字商标与法国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多年,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者的混淆,故请法院驳回法国公司诉讼请求。
此案从1998年底立案,1999年初开庭,按照双方的愿望,一直在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
四、锁喉利器:海关备案和保护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与文化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各国劳动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差异,非法侵权产品通过国际加工和销售成为常态,这使得海关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的部门,各国海关就像国际贸易的咽喉,如果锁住这道关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备案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权利人在海关对自己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进行备案后,可以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如果权利人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这一点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方面特别重要。
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同时,备案后维权成本极大降低。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事先未进行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更重要的是,海关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