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立案报告结案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得到正确、有效查处,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立案报告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报告备案制度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立案查处决定后7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报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后,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督办查处。
第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查处或指定查处的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案件查处的任何阶段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协助查处。
结案报告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备案制度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上级督办查处和指定查处的案件时,除应按第六条的规定报告相应材料外,还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案报告。
经本级人民政府复议的,应当附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查处,或者撤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后,直接重新处理。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