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及相关文号
1.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99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本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20%执行。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6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82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
4.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收缴。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九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第一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