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职人员参与中心城市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公职人员参与中心城市
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新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龙岩市公职人员参与中心城市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公职人员参与中心城市
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城市建设年”活动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在龙岩市城市总体规 - 1 -
划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任何形式参与违法建设的;
(三)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的;
(四)其他涉及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不同情形的,酌情区别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并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一律免于处理。
(二)对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约谈(约谈要形成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责令限期纠正,当事人在期限内按要求已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
(三)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或约谈确定的期限)不纠正,或故意拖延拒不纠正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基本事实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纪检- 2 -
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或效能办或当事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驻岩中央、省属单位及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基本事实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教育,不得参与违法建设;如发现有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按要求找当事人约谈,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按规定期限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对管理教育不到位的,造成所在单位当年度有工作人员因违法建设行为被迫追究责任的,将视情对主要领导予以约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该单位不参与各类先评优活动。
第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对自己直系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有责任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其思想工作,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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