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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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作者:张丛卓 赵晋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 要 标的的现代型诉讼,其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适格的原告的确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有重大影响。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谈起,结合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规定及我国的基本观点,从实证法角度及实践角度对我国特殊的结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检察院应当作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机关,并依其示范作用,促进普通环境侵权案件解决的结论。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 公益 私益
作者简介:张丛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赵晋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6-02
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历史的巨轮将手工生产为主的生产力丢进了垃圾箱,机器大生产成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作为机器大生产的副作用,环境问题应运而生。我们不能否认在工业革命以前也存在环境问题,但是工业革命之后,环境问题的大爆发确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作为快速发展的代价,环境也在日益恶化。由于环境问题引发后果的隐蔽性,仅依靠损害后果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进行救济,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的长久利益,从维护国家、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越早的进行维权越有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说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现代型诉讼”的一种 ,我国很多学者试图界定其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仅纠纷原因具有复杂性,而且所侵害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即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环境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者、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综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