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03-09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地方煤监局和上级公司。
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
3、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各类文件进行。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
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②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③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