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采购合同
徐州博顿君廷大酒店酒水采购合同
甲方:徐州博顿君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已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对甲方场地内酒水、饮料销售配送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商品价格与销售
1、双方约定在本协议内,乙方为甲方场地内所需酒水的指定供货商,协议签订后,乙方应首次提供必需的一定量的货品进场(具体见附件)销售,甲方根据乙方首次备货的实际销售情况下定期通知乙方补货。
2、甲方将每3个月与乙方共同制定下期酒水价格(此价格含税费运费包装 费等),执行价格期限内如遇产品价格波动,一方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新价格。如双方协 调不成,则仍按原先约定的价格执行(即附表价格)。
3、对于甲方的会议、婚宴和其它大型宴请活动用酒需要,乙方必须按照同 时期市场的同类销售活动的模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明细计划双方协定。
4、乙方承诺将当年总货款的2%作为返利给甲方,用于购买甲方推出的产品或节日赞助,该款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以现金方式支付。
5、对于甲方所备滞销酒水,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无条件退货, 或者根据甲方要求调换其他酒水。
二、补货商品销售与对账付款程序
1、乙方对于当天 12:00 以前经传真或电话传达的订货信息应于当日内送达,紧急订货信息应3-5小时内送达。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可与乙方及时协商,乙方将满足甲方的临时合理送货要求,甲方也尽量合理安排库存以降低乙方的运输成本。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提出的合理供货要求、供货时间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各类酒水、饮料(具体见协议清单),如在约定时间内未按时送货,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差价及运费由乙方承担)或终止本合同,经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可以不按违约处理。
2、乙方应将货品送抵甲方指定的验收地点,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对数量、品种、规格、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在收货验收单上签
字,并依此作为结款的有效单据。
3、结算方式:账期为60天,乙方财务部稽核确认签字后的单据,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与甲方财务负责人核对款项,货款结算以甲方稽核会计稽核的数量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不予以支付货款(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一经查出乙方应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三、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不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的真伪投诉,可建议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如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扣押货款并作出相应处理。乙方还应按销售价格的十倍 的比例赔偿甲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 付给消费者的赔偿金及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2、甲方应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乙方的商品。在规定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限大于一个月的产品),甲方向乙方提出商品的调换和退货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予以调换或退货;但因甲方存放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临期(过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广告性开瓶器、笔。如甲方有其他需求促销品与乙方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上述货款之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乙方必须提供相关的酒水流通许可证和相关营业销售资质。
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外界透露,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给任何其他方,对于任何由 本协议引起或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能力通过相互协商及调解解决,协商未成则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式四份,甲方叁分,乙方壹份。合同附件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