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制度
山东德州20MWp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
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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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山东德州2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部
质量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了明确各级质量责任,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本工程的预期质量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号
《管理手册》SC/TX001-2003
三、质量管理机构及岗位
3.1 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置质量管理科。
3.2 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部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3.3 质量管理科配备专职质检员、试验员。
3.4 专业公司配备专兼职质检员,班组设兼职质检员。
3.5 各级质量管理机构、质检员分别为各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的办事机构、办事人员。
四、质量职责
4.1 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项目部的质量规划、策划和考核、促进机构,主要职责是:围绕达标投产、创精品、争质量奖等,开展专题规划、策划、检查与考核活动。质委会的工作不替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其成员将随工程施工进展作适当调整。
4.2 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执行公司的质量规定,执行公司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质量指令,服从公司管理部门的协调指导。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目标,协同努力,各尽其责,建立并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制。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谁施工谁负责的方针。项目部各级行政领导正职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对施工质量负责。
4.3 项目部质量管理科主要质量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及公司工程管理部、体系部的支持、协助下,建立、健全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监督管理,保证其运行的有效性。
2)组织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参与制定和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和措施。
3)负责提出质量工作计划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如预防、对策措施等)。审查专业公司上报的质量措施。重要和关键的措施,应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
4)参加项目部的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技术措施审查和施工技术交底。
5)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范围划分。主持三级(公司级)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监理典型表式的报送,并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督促专业公司、班组及时做好自检和复检工作。
6)深入现场巡视检查,对违规操作及时制止对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
7)负责检测设备、器具配备与计量管理。组织、督促采购供应科、试验室、测量组及时做好技术检验、工程测量和观测工作。
8)参加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按分包合同规定,对其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9)定期召开质量例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10)负责施工质量大检查的组织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组织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积极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结果报告。
11)负责编制文件包一览表,实施文件包管理及检查,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交接。
12)牵头不合格品、质量事故的鉴别、调查,组织提出调查报告,及时做好质量统计报告工作。
13)参加项目工程的中间质量回访,参加组织对质量回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
14)区域/系统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
4.4 采购供应科主要质量职责:负责供应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并及时提供合格证明和/或复检报告。
4.5 劳动人事科主要质量职责:负责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
4.6 安全监察科主要质量职责: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工作。
4.7 专业公司主要质量职责:
1)参加所承担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会检、技术措施审查和技术交底。
2)深入现场巡视、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3)负责专业公司或班组级的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
4)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原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工作,检查和帮助施工人员做好质量自检和施工原始记录。
5)参加不合格品、质量事故的鉴别、调查、报告和处理。做好质量的统计报告工作。
4.8 施工人员主要质量职责:对施工操作质量负责,按施工图、设备说明书、规程、规范、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以及技术交底施工,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原始记录,保证操作质量符合要求。
五、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
5.1 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的依据
1)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本企业标准。后者标准水平不应低于前者。
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4)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外引进设备的合同中无规定者,经与建设(监理)单位商定后,可参照国内有关标准执行。
5)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标准。
5.2 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
1)公司内部对施工质量实行班组自检、专业公司复检和项目部验收的三级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2)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对设备、原材料、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施工结束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交专业公司质检员检查、验收。
3)专业公司复检:专业公司质检员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评级、签证。
4)项目部验收:质量管理科质检员负责审查专业公司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验收、评级、签证。
5.3 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施工单位应事先提供检查验收的资料,以备审核。
5.4 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5.5 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5.6 为保证施工质量,尚需做好以下检查验收工作:
1)对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进行严格检验,对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应研究处理并记录留存。
2)加工配制品应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施工单位接货后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
3)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4)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5)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施工质量等级。
6)对于设备、原材料或设计缺陷,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应认真览定、研究对策,由相关单位负责解决,并做记录存档。凡不属于施工责任的质量缺陷且不影响使用时,可不参加施工质量评定的统计。
7)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处理;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做的项目,可重新评定,但对最终达到优良标准者则不可评为优良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或千万永久缺陷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
8)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必须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证。
9)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6.1 质量事故范围
1)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2)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3) 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
4) 质量事故的统计范围,只统计发生在工程上的质量事故。不包括: a.尚未使用到工程上的,由于企业预制加工出厂前发的质量事故;
b.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清洗时,发现设备本身已损坏的质量事故;
c.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d.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返工损失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质量事故。
6.2 质量事故分类
1) 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质量事故
2) 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3)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4)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5)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6)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7) 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8)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七、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指一次返工而实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规定的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价。
八、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归类
8.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8.2 勘察和设计错误;
8.3 施工方法错误;
8.4 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8.5 其它原因。
九、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9.1 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施工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专业公司,并进行事故分析。专业公司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台帐,定期书面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
9.2 普通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立即向专业公司报告;专业公司应于当日内报质量管理科,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质量管理科。经项目部质量管理科审定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
9.3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专业公司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科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如①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②主要结构严重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③主要设备或系统严重损坏等。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省电力公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科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省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4 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分包单位相当于班组,必须按前述相应顺序,及时报告专业公司及项目部。
9.5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9.6 对违反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9.7 专业公司、采购供应科和质量管理科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预保存。质量事故统计报表由质量管理科负责上报。
9.8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话结果记录,由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档案)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十、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和实施
10.1 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质量管理科。 10.2 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质量管理科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10.3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质量管理科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10.4 需设计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质量管理科提请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协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