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之华南农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的实施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对与各类资产、各项资金的取得、使用、管理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判断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一贯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及其所属的各部处、学院、研究所(中心)、各级校办企业、后勤集团、附属小学,以及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揭示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和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良性发展。
第五条 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授权或由其主管单位及
其自身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
单位的要求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方式开展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经营活动、对专项资金及专项资产管理情况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 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各项收入、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是否存在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5.各项收入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7.经营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8.各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专项核算;
9.各项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0.各项负债的形成、、清偿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1.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指标的计算和相关的财务分析是否客观。
第九条 对学校各部处、学院、研究所(中心)、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有无截留收入形成帐外资金的情况;
2.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关支出有无必要的财务监督制度,是否执行“一支笔”的控制原则;
3.各项收费是否按有关部门或学校批准的标准执行,收入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
4.学校允许单独设立财务的单位,其财务
是否符合规定,会
计核算是否符合基础规范要求;
5.各项流动资产是否建立责任人制度,实行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记录,对流动资产增减、进出的记录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建立并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制度;
6.是否设立固定资产的帐卡系统,有无专人负责对其增减变动进行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记录,有无适时进行资产清理;
7.保留校办企业的单位,是否按照学校的规定处理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是否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8.各单位对外进行合作、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时,有无经学校批准的文件,有关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问题;
9.对专项资金是否专门管理,有无专人负责收入、支出的记录,是否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
10.对专项资产是否建立相应的办法,是否建立使用记录,对产生的收入是否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是否专人管理,是否遵循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条 对各级校办企业、后勤集团、附属小学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手段、工作环境以及队伍建设是
否符合实际需要;
2.会计帐簿设置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准确;
3.会计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要求,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及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4.各项资产是否达到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要求;
5.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计价方法是否一贯,相关业务的截止是否准确,资产是否为企业所有,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6.各项债务的形成、、清偿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计算是否准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7.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形成、计提、使用等增减变动是否合法、真实,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8.各项收入是否进行了完整、真实、准确的记录和会计处理,相应的款项是否及时收回,有无截留资金形成帐外资金等问题,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9.成本费用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是否合理,重要的支出是
否经过授权,重大支出的内部牵制是否健全、有效,在会计报表上的
反映是否恰当;
10.利润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隐瞒、夸大等人为调节利润的问题,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各投资方或主管单位认可;
11.各项税金的计提、计算是否合法,对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是否正确、充分使用,税金的缴纳是否符合要求;
12.各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的要素是否完备,特别是涉及到基本建设、物资购销、重大投资活动的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评价,指出制度本身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良好的也应予以肯定。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1.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2
.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
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6.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签,由学校批转发文至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单位及个人;
7.被审计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学校批转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8.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9.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有经营活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按年度连续进行。如被审计年度的有关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经营活动,应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第十五条 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校内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 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审计成果。
第十七条 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审计小组对该审计工作仍应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涉及个人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由审计处向学校领导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由学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立案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评价:
1.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做出判断和评价,即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的各类规章制度;
2.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公允性做出判断和评价,即财
务资料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
3.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即在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方面有无保持各年度的连续、一贯,方法和政策的变更有无经过适当的批准;
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已有的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应认真加以研究,根据审计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取得的成绩,应予以肯定,达到条件的给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