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供货服务商(乙方):北京泰利康伟达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16号 联系电话:[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提供办公设备事宜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办公设备内容
交钥匙工程价格。
第二条 交付与验收
1.“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为 。 2.“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3.甲方应在交货时对所供“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但不被视为最终检验。
4.甲方在验收时对“合同货物”的型号、颜色和外观等有异议,或对“合同货物”的性能进行测试后,就质量、技术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可要求乙方免费换货。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未经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同时确保提供的“合同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或通知后,应及时消除故障,如不能消除故障的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同型号备用产品。
3.乙方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现场检查及电话回访。
4.乙方应满足甲方提出与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相关且经双方同意的其它要求。 5.乙方除满足中标商承诺的标准服务外,还应提供投标时承诺的特色服务。 6.本合同提供设备及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壹年即安装调试验收后12个月或,质保期内如确系乙方制造错误而导致产品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但如因甲方操作不当或因天灾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损坏的,免收工本费。
7.设备验收后,提供原厂工程师每年四次例行巡查服务。
8.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双方可自愿签订《产品维修保养合同》。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检查《北京市办公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单》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产品实物一致,并不得随意变更品目、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供货。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支付货款。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所列货物品目、品牌、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具体内容向甲方供货。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为甲方免费上门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遇有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供货时间为准。
2.乙方在接到甲方停止供货的通知后未停止供货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及与“合同货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销售进口产品时,应在甲方出示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文后方可供货。
5.乙方应严格按照中标商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发货之前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8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82000元 。大写 :捌万贰仟元整。 。
2.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即人民币20500元 。 大写:贰万零伍佰元整。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及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日,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2%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20%。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未交付货物,甲方可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2.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更换,经更换后仍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应先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如达不成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以最快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送达、邮寄或留臵另一方。
3.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延续90日以上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本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