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接访大厅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联合接访大厅来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依据《信访条例》和《XX市联合接访大厅来访接待与调处工作细则》(XX领[2011]3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处置”的要求,联合接访大厅对群众来访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直复、转送、交办、协调处理、催办、提请追究。
一、直复
属于政策法规和具体业务咨询或一般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问题,经驻厅窗口答复后信访人满意的,驻厅窗口可作直复处理,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办理流程:接谈登记——答复信访人相关法规或政策——告知信访人意见——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备注办理意见——保存。
二、转送
对需相关县区或单位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接谈窗口可直接转送相关县区和单位办理。
一般转送分两种方式:1、系统转送。由窗口接谈人将来访信息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备注相关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出具信访告知单,直接转送至相关县区或单位。2、
纸质转送。接谈窗口在完成系统转送流程后,填写《信访事项处理通知单》和《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分别加盖“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专用章”,《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附上信访人材料,密封后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寄发。
办理流程:接谈登记—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通知单》—填写《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交综合办统一寄发。
三、交办
对于来市重要信访事项,需要县区和有关部门立案办理的,由窗口接谈人拟定处理意见,提出交办建议,报经大厅工作例会研究,同意后,由接谈窗口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发函交办,填写纸质《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寄发相关责任县区或相关部门(单位)。
办理流程:接谈登记—窗口接谈人拟定处理意见—提出交办建议——大厅工作例会研究—系统发函交办——填写《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交综合办统一寄发。
注意事项:
1、来市个访重访和集访一律进行交办;
2、各窗口接谈人要及时填写《市联合接访大厅窗口转办(交办)案件列表》备查。
3、责任县区和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各窗口保管,定期交大厅信访业务综合管理办公室存档。
四、协调处理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窗口,需要在厅内进行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由接谈窗口初步拟定处理意见,提出协调处理建议,大厅组织相关部门协调会,进行协调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复杂程度,协调处理分为三个层级,即分组协调会、大厅副主任协调会和大厅主任协调会。
一般对于跨部门信访事项,可由接谈窗口向本组组长提出,组长协调相应部门窗口组织分组协调会协调处理;对组长协调处理未果或需非驻厅部门单位参加的,由组长向大厅提出,组织副主任协调会;经副主任协调仍未能及时处理的,由综合办提出主任会议协调建议,组织大厅主任协调会协调处理。
办理流程:接谈登记—接谈窗口拟定调解意见—提请大厅分组会议讨论研究—大厅分组会议不能形成处理意见的,由组长提请大厅副主任召开会议研究—大厅副主任会议仍不能确定处理意见的—由综合办提请大厅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五、催办
对已经立案交办或直接转送的信访事项,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由来访的,窗口接谈人将来访情况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保存,不再重复转交办,但应及时进行催办,填写《信访事项催办记录表》并将办理进度告知来访人。
办理流程:接谈登记——及时催办——催办记录——告知信访人。
六、提请追究
对于在来访接谈、交办催办、督办查办过程中发现相应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严重信访事项,或对交办信访事项拖延不办、办理不力引发信访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接谈窗口应提出信访责任追究建议,经大厅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纪委(监察局)驻厅责任查究室、市人民检察院驻厅检察室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