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算有哪些误区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算有哪些误区
实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17年8月向B 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38元、税率3%、税额2912.62元,A 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3%=2912.62元
借:原材料 97087.38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62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11%=10679.61元
借:原材料 89320.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679.6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7766.9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二、取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A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17年8月向C 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分割猪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0万元,A 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进项税额=100000×11%=11000元
借:原材料 8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1090.0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三、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 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向D 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90090.09元、税率11%、税额9909.91元,该牛肉将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真空包装后销售给E 商户,A 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进项税额=90090.09×13%=11711.71元
借:原材料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1.7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购入分割牛肉时,进项税额=90090.09×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时:
加计进项税额=90090.09×2%=1801.80元
借:生产成本-牛肉干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1.80元 贷:原材料 90090.09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购入时多计进项税额1801.8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