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学校学科评价的科学与民主水平,鼓励学科成员分享学科权力,促进学科良际竞争,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根据《华东政法大学2008-2020年发展定位规划》和《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学科评价与管理,必须坚持学科建设的主体在于学科自身的基本原则。校学科办根据本办法,提供学科评价与考核的数据支持,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 学科层级
学科分为重点学科和非重点学科两个序列。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市教委重点学科、学校重点学科等四个层级。
学科名称,原则上必须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保持一致。
1.国家级重点学科,是指我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
2.省部级重点学科,是指我校被上海市教委确定为上海市重点学科的学科;
3.市教委重点学科,是指我校被上海市教委确定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的学科;
4. 学校重点学科,是指依据《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评定与管理办法》、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学科。
非重点学科,原则上是指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授予权、但尚未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市教委重点学科和学校重点学科的学科。
第四条 学科遴选
学科遴选,应遵循《华东政法大学2008-2020年发展定位规划》所确立的“扶需、扶强、扶特”原则,并遵循“逐级推选、动态调整”的工作方式。
“逐级推选”,是指我校推选申报学科时,被推选的学科原则上必须已经是下一层级的学科。
“动态调整”,是指我校对所有学科均进行年度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学科遴选和升级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科考核
我校将专业教师按其所属专业,归入相关学科。对学科的考核,以对该学科所有成员的考核结果为基础。学科考核分为“均量考核”、“优量考核”、“增量考核”三部分:
其一,均量考核,即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对该学科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以科研积分的总量除以学科人数,得出人均科研积分,作为该学科的基础考核结果。
其二,优量考核,即参照《优量考核指标》(见附件),对该学科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项、发表的B级以上期刊论文进行考核,得出优量考核结果。该部分考核结果,是学科遴
选与晋级的主要依据。
“均量考核”与“优量考核”成绩,在学科年度考核结果中分别占比60%与40%。
“增量考核”,即本年度学科的“均量考核”与“优量考核”之总和,相较于上一年度同一数据的增长量。“增量考核”结果,是核定学科建设绩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奖惩办法
根据学科考核结果,将各学科考核核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学校对获得优秀的学科,在经费资助、学科晋级、研究员聘任等方面给予倾斜。学校每年通报学科考核结果。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学科办可以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撤换学科带头人。
在学科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学科,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者须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考核复审申请表》,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后交学科办。复审工作由学科办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
第七条 组织机构
校学科办是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考核的复审机构。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优量考核指标
表格说明(一):省部级以上奖项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省部级奖”包括:
其一,相关部委颁发的优秀成果奖,如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司法部颁发的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等;
其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其三,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省部级奖项
的。已经认定的奖项有: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表格说明(二)省部级以上项目
纵向课题为全国高校所公认、面向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公开发布、并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如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教育部项目以及上海市哲社项目等。
省部级横向课题是指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部门委托的项目。
市教委级横向课题是指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司法局、中国法学会各分会、上海市法学会等部门委托的项目。
未能穷尽列举的项目,遵循上述原则比照处理。
表格说明(三):《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关于核心期刊的分类
论文分为核心期刊论文和非核心期刊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又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一)核心期刊论文
1.A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B级核心期刊论文: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3)在SCI(科学引文索引)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以及在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B级期刊的其他境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的论文。
3.C级核心期刊论文: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见清单一)
(2)在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3)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C级期刊的其
他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转摘的。
(5)在《法制日报》“华政论坛”专栏上发表文章的,三篇文章折抵一篇C级核心期刊论文。
4.D级核心期刊论文: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见清单二)
(2)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年版)(参见清单三)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其他外文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他外文刊物”,是指《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以外的、并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认定为D级期刊的外文刊物。
以C级期刊作为折算基础。在A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折抵6篇C级期刊论文;在B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折抵3篇C级期刊论文;在D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折抵0.8篇C级期刊论文。
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可折抵2篇C级期刊论文;在非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可折抵1篇C级期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