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角下的"公民上书"
摘 要:近年来,“公民上书”事件蔚然成风,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亮点,也引发了我们对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未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违宪审查的某些做法,针对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的不足加以改进,以期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公民上书;违宪审查;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89 -02 一、“公民上书”现象的出现 近年来,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涌现出不少“公民上书”的现象。比较有影响的有:2003年孙志刚案三博士五学者上书呼吁审查收容遣送制度;2005年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五公民上书人大质疑该制度;2005年北京某大学教授上书人大直言现行户籍制度有悖宪法;2009年北大五学者就拆迁条例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二、“公民上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立法法》第九十条都为“公民上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上书”是与违宪审查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2003年五位法学教授上书人大为孙志刚呐喊开始,几年内“公民上书”的内容涉及到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强制婚检、公路收费、养路费征收、对造假者惩罚性赔偿、航空旅客伤亡赔偿标准、业主自治、保护虚拟财产、消除歧视就业、涉黄示众等诸多方面。 笔者认为,“公民上书”事件对于促进我国的宪法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是公民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体现。但我们也应看到其暴露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种种缺憾。 首先,这暴露了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缺陷。 其次,暴露了法律实施反馈机制的缺陷。 另外,我国缺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全部法律矛盾、冲突和漏洞问题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关于法律法规缺陷的问题投诉无门,解决问题途径单一。 三、社会主义宪法视角下“公民上书”的制度完善 尽管《宪法》、《立法法》规定了公民拥有宪法审查建议权。但这些法律规定只是一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实际可操作性尚比较模糊,现实的制度机制也没有形成。 显然,我国目前属于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公民上书”是一种以建议的形式向立法机关本身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基于“人民主权”的学说,采取“议行合一”的权力行使模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法院不能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 目前,国内有一些学者提出要建立司法审查的模式来解决我国违宪审查权的问题,即由普通法院或者设立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因为以独立的司法机关,以中立的司法权力来制约立法权,更接近于立宪的本质,更能有效地推进宪政建设。但目前司法审查模式的建立,与目前“议行合一”的体制存在冲突,而且,在司法审查模式下,公民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性审查通常是在诉讼中提起,不存在直接向某一机关“上书”的形式。因此,司法审查模式暂时不在本文考查之列。 因此,在现行制度下,从着眼于“公民上书”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首先找出现行制度下“公民上书”对于推动宪政建设的不足,考虑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模式的某些做法,并找出可能加以改进的方法,从而提出符合现行体制下的对策,这样有助于我们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进而逐步向司法审查推进。 笔者认为,现行违宪审查存在着以下问题,导致违宪审查机制运行不畅: 其一,公民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的范围过窄。 其二,公民提出违宪审查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其三,“公民上书”还是一种行政性审查,缺乏相应的听证程序。 因而,从更有力地保障“公民上书”推进宪政建设的角度,在全国人大下设平行并独立于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是与现行制度较为吻合并且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权力渊源于全国人大,符合现行的“议行合一”的体制;通过设立一定程序,让全国人大对于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否决权,也符合国家一切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的“人民主权”宗旨。 从完善“公民上书”的角度,宪法委员会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并可以连选连任。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宪法委员会可以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并且对于违法、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宣布为无效。 (三)对于普通公民的“上书”,宪法委员会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上书”公民,对于已经受理的“上书”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宣布相关法律、法规违宪的决定,书面通知“上书”公民。[1] (四)“上书”的公民既可以是与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也可以是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在诉讼中提出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性审查。对于公民在因为相关诉讼中提出对相关法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要求的,法院经审查认为也存在违宪可能,从而提交宪法委员会要求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应当借鉴司法审查的模式,以听证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公民与制定机关的意见。 四、结束语 当然,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角度出发,当务之急是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宪法解释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解释宪法,至今仍未有相关的立法。由于宪法解释制度是违宪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环节,只有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才能在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价值联系。所以,应当首先制定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建立必要的辅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构,然后将宪法解释制度与《立法法》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建议和请求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 参考文献: [1]刘仁文.“公益上书”之改进[N].检察日报,2006-9-27. 作者简介: 刘伟,男,江苏南京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学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