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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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二、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应及时进行治疗。
三、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四、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五、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措施。
六、女工“五期”保护
(一)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二)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繁重体力劳动,如攀高、抬举
等作业。
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酌情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在劳动时间适当休息。
3.怀孕女工如不能胜任原工作时或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工,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整适当工作。
4.女工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孕期检查和分娩所用的医药费、接产费应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
(三)产期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前未休息或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3.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四)哺乳期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
2.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又有医务部门证明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以适当延长。
3.女工哺乳期间不得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有毒有害工作及强体力劳
动。周岁婴儿以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4.如女工较多又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置托儿所或喂奶室。以上各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包括在内。
(五)更年期 各部门对更年期的女工,要关怀保护她们,防止在更年期期间因生理和心理原因发生事故和问题。
七、权利及义务
(一)企业应努力改善女工的沐浴、冲洗保健等卫生设备条件,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二)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工会及上级主 管部门反映,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劳动部门控告或向法院起诉。
(三)违反女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八、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女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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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