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国X集团(央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施细则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二章 计提范围
第四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它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五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它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三章 计提方法
第六条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若期末无形资产发生上述情形,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逐项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可收回金额。
第八条 公司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
其差额冲回多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当期应计提(冲减)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实际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于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后,对符合减值准备条件的无形资产填写《计提(冲减)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申请表》,该表中应说明计提或冲减无形资产减值的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可收回金额的确认方法。
第十一条 《计提(冲减)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章、财务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将所有资产减值准备资料汇总并报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根据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的审批意见,交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意见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意见,各单位财务部门冲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将《申请表》及时反馈给各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总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8: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委托者将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金融信托机构,按照指定的项目、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资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业务。
第二章 计提范围
第三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经营亏损。
(二)借款人欠付利息。
(三)贷款逾期。
第三章 计提方法
第四条 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对各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委托贷款应按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应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期末委托贷款本金-可收回金额
第五条 公司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委
托贷款减值准备,但冲减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仅限于已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当期应计提(冲减)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六条 实际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总公司财务部是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于每年年末对委托贷款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后,对符合减值准备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计提(冲减)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申请表》,该表中应说明计提或冲减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计提(冲减)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部门签章、财务部门复核、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部将所有资产减值资料汇总后,报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控股公司根据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的审批意见,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总公司公司领导办公会的审批意见和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意见,各公司财务部门冲减(计提)委托贷款准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总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