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静电规范
设备静电规范
1 设备、管道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 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 接地端子排板。
4 专用的金属接地板。
3.4.4 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2 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3 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于50×10(mm ),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 ,大 型设备宜为110mm 。如设备有保温层,该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4 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体时,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mm )钢
板,在钢板上再焊专用的金属接地板。预埋钢板的锚筋应与基础主钢筋(或通过一段钢筋) 相焊接。
3.5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
3.5.1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 金属线或金属体,规格按表3.5.1 选用。
表3.5.1 静电接地支线、连接线的最小规格
3.6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6.1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虑,统一布置。可利用 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 和接地体。
3.6.2 静电接地干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利于设备、管道及需要在现场作静电接地的移动物体的接地;
2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宜闭合环形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至少应有两处连 接。
3.6.3 下列接地干线或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 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系统中的中性线;
2 整流所各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 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4 防雷引下线(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属设备本体除外)。
3.6.4 静电接地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静电接地干线与保护接地干线在建构筑物内有两点相连时,可不另设静电接地体; 2 应充分利用自燃接地体以及其它用途的接地体;
3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钢材规格可按表3.6.4 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