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理解?
09-11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比如双方共同开采汽油,约定用开采出来的产品来作为投资回报,即投资的分成,也就是产品分成方式。又如两家企业进行合作生产出产品A,按照约定分配给其中一家企业100箱产品A,则分得A产品的时候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果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入,被投资方以产品分成的方式兑现利润分配的,也是免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出现产品分成,主要原因可能是在企业本身生产能力有限,或技术欠缺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有相关能力的企业一起合作来完成产品,比如一些高科技的产品,等等,分成取得的库存商品什么时候投产市场及怎么价格出售以及用于什么用途,都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及股东高层决定的.
这里分得产品,企业相当于获得了收入,应该按照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先前投入的成本转销掉。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