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_撤回_与_撤销_的意义辨析
2012年第8期(总第358期)招标投标
“撤回”“撤销”投标文件与的意义辨析
■张启龙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21)
[摘
“撤回”“撤销”与虽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大相径庭。通过词义内涵、法律规定、历史渊源、要]投标文件
法律辨析和适用情形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意义辨析,以期寻找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和差异特点,便于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从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投标文件;撤回;撤销;辨析
Abstract:Although"withdraw"and"revoke"onlyhaveabsenceofonewordinChinese,theimplicationisactuallyfarfrom.thisarticlediscriminatesthemeaningsfromseveralrespectsofwordconnotation,legalprovisions,historicaloriginandapplicablecasestoshowtheir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inordertocorrectlyunderstandandusetoensurethebiddingworkissmoothlyimplemented.
Keywords:biddocument;withdraw;revoke;discriminating[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851X(2012)08-0072-04
1引言
人的选择权利,从而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撤回”投标文件的与“撤销”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笔者认为应当深入地进行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既能够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招标
2词义内涵
“撤回”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召回派
出去的,如撤回军队;(2)收回发出去的,如撤回文件。依,“撤回”据上述解释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
“撤回”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本不多见,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条文举例如下:(1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
[作者简介]张启龙,男,生于1975年,江苏丰县人,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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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定承诺可以撤回;(3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取消,如撤销诺言;(2)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由此可,“撤销”“销”见的词义内涵重在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销”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相对“撤回”而言数量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合同法》第十八)《民法通则》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2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3)《立法法》第八十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4)《民事诉八条规定撤销法律、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法
等的相应规定。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历史渊源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之后,其第二十九条仅
“撤回”对投标文件的做出规定,并未涉及投标文件的“撤销”情形。先期施行的《合同法》则对要约做出“撤回”和“撤销”两种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撤销通知要约人;紧后的第十八条则规定要约可以撤销,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之一,受到《合同法》与的双重约束,在前述“二法”之间寻求联系并达到平衡。经过招标投标业内学者研究分析,基本达成如:“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同“要约邀请”即为下共识
“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由此进一步推论,则是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标文件的提交即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出等同
依据上述共识,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应当满足《合同“撤回”“撤销”法》关于要约的和两种规定,即同时存在投“撤回”“撤销”标文件的和投标文件的两种情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前,作为要约尚未生“撤投标文件”“撤回”;而在效,此时所发生的的行为仅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投标文件“撤投标文件”已经产生要约效力,彼时所发生的的行为已“撤销”。经升格为
自2003年后,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委陆续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施行)、《工程(2003年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3法律规定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有些条
文能够互相补充,有些条文甚至产生冲突,需要根据法律
①位阶和效力层次判断是否适用。
具体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①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
)“撤回”“撤销”涉及投标文件(要约和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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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序号一1234二5678
词义内涵法律依据行为时点权利所属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实施程序生效条件
投标人、招标人投标文件
辨析内容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法律辨析表
投标文件撤销
相同之处
投标人、招标人投标文件
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销,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规定时点之前送达招标人
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
投标文件撤回
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规定时点之前送达招标人
规定时点之间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
不同之处
“回”重在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1)法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多部规章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1)投标人拥有是否撤回投标文件的自由选择权利;(2)招标人无拒绝权
投标文件撤回之后,当场退还投标人,不进行唱标
“销”重在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1)法律:合同法;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1)投标人拥有是否撤销投标文件的自由选择权利;(2)招标人可以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
唱标。文件无效后退还投标人
(1)《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无实质性冲突,但在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之中两者需要配套;
(2)投标文件如果确定了投标有效期(即承诺期限),即属
《合同法》于不得撤销情形。投标人如强行撤销,属于的缔约过失情形
9文件处理
10效力冲突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合同法》、《招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与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冲突
11风险范围
(1)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2)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2)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1)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2)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1)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议事先明示;(2)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1)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权利,但其权利处于受限状态;
(2)投标人不得撤销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3)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4)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撤销”,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
12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权利,招标人不得
“撤回”“不撤回”;或者强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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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2)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撤回”(3)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
14影响后果
(1)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
(2)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
(3)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4)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
(1)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
(2)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致使招标失败;足时,
(3)招标人通过确定投标有效期和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对防止撤销拥有一定的主动权
(2005年施行)等,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终于冲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可在提交截止之前撤回的苑囿,将投标文件的“撤回”一词扩大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范围,实质上替“撤销”代了正确的概念,造成法律词语混乱并违反了上位
《合同法》“撤销”关于要约的相关规定。
2003年之后各地发布实行的招受上述部门规章约束,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标文件示范文本,如)、《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4年版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2009年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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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撤回”版)等均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情形,并将扩大“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到的范围,但对“撤销”则是只字未提。
由于部门规章的规范和招标文件范本的引导,工作实普遍采用投标文践中编制招标文件时往往引用范本用语,
“撤回”件的相关描述,分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和之后“撤回”两种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亦在日常工作或评标活动中,发现大量招标文件存在“撤回”的错误情形。上述滥用
行政暂扣等;
(4)投标人财务状况发生问题,如基本账户被法院查缺乏投标保证金等;封、
(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如中标后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并且无法及时修改;
(6)投标人之间串标,随着活动进展已无陪标需要;(7)投标人采取的竞争技巧,故意致使投标人不足3个以便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撤销”投标文件的适用情形为:
(1)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如中标后造成重大损失,“撤回”但因发现时机较晚错过机会,如投标报价出现严重偏差、整体丢项或者小数位错误等;
(2)投标人在开标后、中标前的期间,出现重大变故导如资质降级或撤销、财务破产、营业执照致无法履约合同,注销等;
(3)投标人之间串标,撤销投标时将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人,如影响经济得分等;
(4)与招标人达到利益平衡,撤销投标后由第二候选人递补中标或者重新招标等;
5法律辨析
“撤回”“撤销”,投标文件的与除在法律主体、法律客
实施程序、生效条件等方面相同之外,其他方面如词义体、
内涵、法律依据、行为时点、权利所属、文件处理、效力冲风险范围、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影响后果等也有所突、
存在明显的意义差异。不同,
“撤回”“撤销”投标文件与的法律辨析详见表1。
6适用情形
由上述分析可知,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存在较
(5)中标候选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撤销投标后由第二候选人递补中标,如第二候选人报价远高于第一候选人时。
两者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一般而大的法律差异,
“撤回”言,投标文件源于投标人的主观因素,在开标前自愿放弃投标资格,从而保住投标保证金,减免可能发生的“撤销”损失。投标文件往往非为投标人的主观自愿,更多源于客观现实或者其他困境,不得不舍弃投标保证金从而减免损失或者获得额外收益。两者可能的适用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撤回”投标文件的适用情形为:
(1)投标人认为市场竞争激烈,自身不具备相应优势,因而放弃投标;
(2)投标人认为竞争环境缺乏公平公正,不愿为此浪费时间、物力;
(3)投标人已经不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资审文件要求的合格条件,如资质降级、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许可证件被
7结语
本文通过词义内涵、法律规定、历史渊源、法律辨析和适用情形等多个方面,对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进多方位的意义辨析,以期寻找两者之间的相行了多层次、
便于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同之处和差异特点,
“撤销”对于投标文件导致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问题,建议招标文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明示投标保证金退还或不退还的适用情形;如不退还,建议招标文件继续明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明细条件和对应金额,避免招标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端,从而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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