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读生协议1111
扬名中学走读生(学生家长在校外租房)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陇南扬名中学 (扬)字第 号
乙方:学生: 班级: 学生家长(监护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等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学生走读的校外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学生为甲方走读生,其家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是该生校外安全的监护人、安全负责人。
第二条: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
第三条:为了确保甲方利益及乙方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甲方告知乙方家长下列内容,请遵照执行:
1、乙方学生应该向甲方提供由乙方家长和租房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公安机关发放的乙方暂住证;
2、租住的房屋应该符合公安、消防(三人以上必须申请消防部门批复)、建筑等部门规定的安全食宿条件,不得生火炉取暖, 不得有安全隐患;
3、乙方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和自救意识。
第四条:家长有义务和权力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第五条:乙方家长要负责孩子的财务、电子游戏、赌博、吸烟、玩扑克牌、玩水、逃学、煤气、交通、房舍等安全管理。
第六条:家长和房东要明确出租房同一院内不得留不同性别的学生。
第七条:家长应主动为其子女交纳学生保险;穿好荧光服后方可打卡外出校门。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甲方的校纪校规。学生进校必须接受门卫检查,若不服从检查或发现携带违禁品(香烟、就、管制刀具、棍棒、鞭炮,手机或外卖等),将被取消走读资格;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取消走读资格,违纪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予以开除。
第九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4、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过期无效。
学生: (签名) 家长: (签名)
班主任: (签名)
扬名中学政教处:(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