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河南政法委的信.
河南省委政法张书记您好!
在你日理万机的工作中打搅您实属无奈,给您写信是想要揭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足以动摇国本的紧迫事实。由于行政干预而产生的司法腐败,就宛如人肌体上的毒瘤,侵害我们的国家和国民,如果生效的判决失效,那还要司法系统干什么?。
我反映的问题,也表达了广大民众对南阳地方保护及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和对未来共产党政权的怀疑和担忧。人民把司法部门当成是是维护政党的权威及维护国家法律的地方,是主持公道、公平和正义的裁判所。这里沾染上腐败,将直接导致社会公理与公德的扭曲、腐蚀,其后果将加倍助长各种邪恶与不良行为的滋生。地方司法部门中的部分腐败分子以其不作为及违法行为有意无意对犯罪分子的包庇、纵容,造成受害者的顾忌,使得猖狂的犯罪分子更加嚣张。人们将会失去了安全感和信任度,从而导致悲剧不断重演,给国家的文明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埋下了祸根。
司法的腐败,伴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失效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沦丧,它直接破坏了确保社会公理、正义得以伸张的职能部门,是腐败中的腐败、邪恶中的邪恶、犯罪中的犯罪。他们将自己身上的警服、官服视为代表个人权力的标志,以为司法执行权就是赋予他们满足个人权欲、贪欲、私欲的特权,他们俨然成了将自己凌驾于其他公民之上的《上等》人。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强烈要求清除寄生于司法系统内一直难以祛除的痼疾,追回拖欠我公司的250余万元。
我是上海龙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为了追讨工程款,诉请河南法院历经六年至今没有看到一丝阳光,我想请问省级领导:本案中办案法院数次程序违法,“中国法律到底能否维护公民的利益?法院不作为能否得到遏制?”
2006年6月南阳中院立案受理,历时534天判决生效,过程中法官违法法院只是做了换人的处理,违法法官照常执法。
2008年5月在南阳中院立案执行。历时超过了730天,过程中法官违法法院又做了换人的处理,违法法官照常执法。
我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因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做出(2006)南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07年7月7日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做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做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该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1426975.3元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第二条约定:”若信合公司未按第一条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则按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 (2006)南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已履行部分折抵执行款)。”
(2006)南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条、被告西峡县信
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4260.56元,其中1538197.186元自2005年1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1146063.39元自2006年1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等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保修期满(竣工满两年)付决算额的10%即573031.698元.应该在2007年的9月18日付清,南阳中院判令另案起诉,因此本案在西峡县法院审结,并在2009年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399162.02元及2008年5月9日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延期利息。到目前为止共应执行250余万元(具体违约金按照执行终结日期计算)。 附表是我公司诉讼河南省西峡县信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中原漂流旅游集团)拖欠工程款1427天至今未果的情况,该公司已经在欠我公司工程款时还是一个资产不过千万的小公司,近几年发展成年产值过亿元的跨行业大集团,有日进数百万的项目,并有数亿的固定资产,我们也数次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法院为何不执行,为何不采取强制措施。从下面这张表中可以看出原因,也体现了中国法律在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现状,我无权问责法官,但我们想知
道我公司何时才能够看到希望,何时能够拿到工人的血汗钱,使生效的判决书体现威严和效率,请领导过问限期执行本案、谢谢。 此致
敬礼
上海龙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陆卫明 身份证号码:[***********] 电话:[1**********]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200126
上海浦东新区海阳路1333号17幢402室
2010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