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增加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策划
摘要:近年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深远,税务策划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以A公司为例,结合具体的数据,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函(2004)390号两份文件的要求,阐述了注册资本增加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具体事宜,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注册资本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务策划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公司于2008年12月28日将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乙公司,转让前期末的财务是:实际收入的资本是10000万整,盈余公积是4500万整。没有分配的利润是55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整。公司A为本公司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8%,初始投资成本98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其通常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收益,指的是用股权投资的方法,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累计未分配的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之中所得股息的收益。充当投资角色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要比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的,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内容所规定的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除外,企业得到的投资收益应该改为税前收益,并且将其合并到企业的实际应该纳税的所得额当中去,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补缴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的企业分享到的被投资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实际上,应该算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而不是股息性质的收益。企业想要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其他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操作。投资企业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是投资企业的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不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收益。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不至于对企业改组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在计算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的时候,为求精确,可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质的所得。 3、企业的股权转让的收益和损失,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其使用的股权投资的转让、清算、或者收回等等方法进行处置收入减除其成本之后的余额。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应当合并进企业的实际应该的纳税所得额中去,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补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通过转让而取得的接受企业一方的股权成本,是不能够利用还没有进行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基础来确定的,而是应当以原来持有的资产的净值作为基础进行确定的。被接受企业在接受企业转让的资产的成本时,不能按未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而应当在转让企业原净值的基础之上再进行结转确定。 5、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管被投资方企业在实际利润分配处理的时候,我们对投资方企业怎样进行核算,投资方企业都应当确认投资所得。如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进行处理等等。 6、当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并且超过了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时候,我们应当视其为投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那一部分,被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此时,应当减少投资成本。也应当并入企业的实际应该纳税的收益额,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补缴企业所得税。 7、企业股权转让定价时,企业一般要考虑企业潜在的发展前景,尤其房地产企业要考虑楼盘周边环境以及土地使用权增值情况,价格往往高于所有者权益额,以市场公允价值成交: A公司经过转让受让双方协议或产权交易所拍卖定价为38000万元转让,即: A公司先将甲公司未分配利润5500万元和累计盈余公积4500万元全额分配: A公司得股息10000×98%=9800万元;因为双方所得税率一致,所以双方分得的股息是可以免除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进行股利分配之后,甲公司企业的权益和计为10000万元整;A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仍为9800万元,但投资成本增至19600万元。 转让价格=38000×98%=37240万元; 转让收益=37240 -19600=1764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7640×25%=4410万元; A公司股权转让实际效益=17640 -4410=13230万元; 现在,我们假设在公司董事会决策转让前,即2008年6月28日前,由甲公司股东出面注入资本15000万元,再由甲公司出面向其子公司A注入资本15000万元.事毕,甲公司转让前期末财务情况是:盈余公积金4500万元,实际收入的资本为25000万元,未分配的利润是55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公司A为本公司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9.20%,初始投资成本为24800万元。 A公司经转让受让双方协议或产权交易所拍卖定价为38000万元转让,即: A公司先将甲公司未分配利润5500万元和累计盈余公积4500万元全额分配: A公司得股息10000×98%=9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率一致,所以双方分得的股息是可以免除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进行股利分配之后,甲公司企业权益和计为25000万元;A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仍为24800万元,但投资成本增至34600万元。 转让价格=38000×98%=37240万元; 转让收益=37240 -34600=264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2640×25%=660万元; A公司股权转让实际效益=2640 -660=1980万元; 注入资本后,A公司股权转让少交企业所得税=4410 -660=3750万元。 在上述一系列的操作过程中,有下列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 1、新增的注册资本是由甲公司股东出面注入资本15000万元,再由甲公司出面向其子公司A注入资本15000万元。该事项完成以后,在甲公司及其子公司A账面上反映出新增的债权债务15000万元。当这部分资本易手新股东之后,新股东就已经成为了新的债权人。 2、A公司转让受让双方协议或产权交易所拍卖定价时,新增的注册资本必然成价格上涨累加因素考虑。对此,须与受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协商确定:放弃由于新增注册成本而形成的债权,以新增注册成本前定价转让。否则,就会成为一种不公平的交易。 总而言之,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必须引起房产公司的重视,如果相应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中出现了问题,势必会对本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一般来说,其税务策划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注意把握其中的关键事项,与此同时,在操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灵活把握,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以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惠仙.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1(04). [2] 宁春玲.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S4). [3] 彭鹏.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J].财会学习,2010(08). [4] 胡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0 (08). [5] 丁昌勇,周末.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J].财会通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