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山政办发[2011] 号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阳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山阳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山阳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1份。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森林资源 责任制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林业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新闻单位。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80份
山阳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全县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生态立县”建设进程,促进林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县政府对各镇、县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长是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镇政府镇长代表本级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五条 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镇政府镇长要与村委主任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考核组,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责任书》明确要求的工作。
第七条 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目标任务:
(一)完成森林资源年度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各镇、国有林场“十二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年度目标任务);
(二)做好森林资源培育工作,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和任
期内的绿化目标,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三) 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超计划采伐;
(四)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度,确保年内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04‰,火灾查处率达到100%以上(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护林防火责任状进行单独考核),结案率85%以上;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林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
(六)做好森林病虫草害等各种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防止工作,使全年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7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8%以上;
(七)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宣传,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完善保护设施,保护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区社会稳定。
(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二五”期间,要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森林增
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十)抓好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护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护制度。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切实为县政府当好参谋,从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本职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和扶贫等职能部门要从政策、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要做好对各镇、县直机关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镇政府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政府报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申请县级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每年12月中旬,组织林业、财政、监察、人社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发改、财政、林业、监察和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检查结果对各单位工作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在电视台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第十四条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的,取消年度参加综合型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对失职、渎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责任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