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教育手册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教育手册
一、投资者须知: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新的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投资者在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投资者不要把预防性储蓄投资到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中,更不要抵押贷款进行投资,应当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该产品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集合计划产品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集合计划产品资产的损失。
2、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投资者的委托无法成交。
4、其他风险: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者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投资者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中他人给予投资者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投资者要到合法场所购买合法券商的产品。规范机构和产品名单可到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新入市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能代表未来业绩。投资者必须慎重选择券商及其产品,做明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二、关于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什么是券商集合理财业务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也被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目前只有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集合理财业务的最大特点 a) 可以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券商由于有资金的投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和风险,因此在追求收益、控制风险方面,既有动力也有自我约束力。 b) 客户参与起点高
基金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最低认购规模只有1000元,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高端客户,对客户的最低参与规模有一定限制。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c) 对客户进行有限补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设置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如果到期出现亏损或者达不到预定的收益率,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投资收益或管理费返还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有限补偿。基金不能设置本金和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不能进行有限补偿。
d) 提取业绩报酬
券商集合理财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在集合理财产品中,管理人可以设定当计划收益超过一定比例时对超过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这种方式使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一致,对管理人行为形成正向激励。 e) 第三方托管
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计划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管理人的第三方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合什么样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因此此类产品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对投资风险有一定认知并能够承受、且追求一定风险水平下相对高收益的投资者。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网站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其他相关知识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资产净值与单位资产净值
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的金额。
2、“未知价”原则
指参与和退出价格为有效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3、“金额参与”原则和“份额退出”原则
指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即自计划成立之日起至计划终止日。
5、投资者办理开户与参与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机构投资者:
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已签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书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代码卡等
个人投资者: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已签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书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代码卡等
6、什么是计划账户号?
它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号。
7、什么是交易账户? 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
8、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9、认购和申购的区别?
在推广期的参与称为认购,在开放期的参与称为申购。
10、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11、参与价格
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购当日(T日)计划单位净值。该净值在T+1日由管理人公告。
12、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
集合计划分红有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一般默认现金分红。
附: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现状
数据统计显示,2006年成立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期初规模总和达175.58亿份,较2005年增长近41%。截止2007年3月20号,获得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共有20家,其中14家创新券商共推出26只集合理财产品,详情如下:
集合理财产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