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
◆ 王金霞
内容提要:增值税转型以后,我国增值税制仍存在征收范围不规范、征收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分三步达到对生产、销售的所有领域征收增值税的目标,同时,应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权,积极稳妥地进行税务机构改革,保证增值税扩围顺利进行。关键词:增值税扩围 步骤 财权划分
任何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设计,一般都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具体到每一税种,其侧重点又各不相同,间接税侧重于效率,直接税更关注公平。税收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对经济活动干预最小,使税收超额负担尽可能小;要有利于资源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公平原则包括两个层次:基于收入均等原则的税负公平和基于机会均等原则的竞争机会平等。税收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都对税收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避免或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低效或无效影响,保持税收的中性。但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行为产生影响,即税收的非中性是绝对的,而中性是相对的,因此,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最小化,并寻找什么样的税收能对资源配置最优起到辅助作用。在探索的过程中,能够满足税收中性的增值税脱颖而出。为了保证其“中性”特征,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覆盖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形成一个连接紧密、环环紧扣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稽核、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审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而征收营业税,形成了不同行业分别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从制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造成税负失衡。
《增值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混合销售业务分别按照行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两个不同标准划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区域,缺乏统一性。
《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在核定货物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或增值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权限如何划分,在相关制度中未
「Tax Reform 税制改革」
作出规定,容易造成两个征收机关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随着纳税人经营多元化,兼营行为居多,劳务提供与商品销售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有些经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还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很难准确加以断定,也使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权限划分越来越困难。
交通运输业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运输费用是每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支出,但运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因运输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发生中断。为了弥合断裂的链条,采取了一个补救措施,即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纳税人角度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而其支付的运输费用却按7%抵扣进项税额,少抵扣近10%,对于运输费用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物资供销企业和部分制造业显失公平。从国家的角度看,交通运输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却按照7%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国家损失了近4%的税收,形成“税收漏斗”。同时,由于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当月难以如期抵扣,挤占了企业的资金。
范围。亚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约三分之一的国家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余国家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正酝酿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我国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建筑环节负担营业税,在销售环节负担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税。转让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分为转让购进不动产、抵债所得不动产两种情况,按差价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实质上已经是增值额,计税方法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一致。这种规定避免了不动产第二次进入流通后重复征税问题。而在不动产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则按销售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等一些非增值因素不得扣除,造成在营业税范畴内建筑业与销售不动产重复征税。
国际公认的看法是应当对建筑业的税收待遇与其他行业一视同仁,因此,增值税扩围的第二步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与此同时,对建筑业生产的产品—商业用房或住房以及建筑业所必需的劳动对象—土地使用权,像其他资本性货物一样,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免税),保证建筑业相关产业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二、增值税扩围的步骤
增值税的扩围,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对增值税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等各方面因素,循序渐进。
将房地产转让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可以将其取消,摆脱目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尴尬境地。
(三)终极目标
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两个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可以出手。
(一)近期目标
增值税扩围的第一步应将交通运输业以及与交通运输联系紧密的仓储保管业、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由于国税局与地税局不协调造成的运费进项税额不能如期抵扣以及“税收漏斗”问题。
交通运输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的投入物主要是修理用备件、器具和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运输车辆,而且购进节奏不均衡,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如果按照17%税率征税,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业的要求,因此,宜采用13%的税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禁区
理想的增值税应该充分体现其“中性”特征,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则。但是,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如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与生产、流通关联度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增值税勾稽关系,如果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将可能发生高昂的征税成本或严重的偷逃税现象。因此,上
(二)中期目标
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欧洲除瑞士外,均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
述两个领域基本属于增值税的禁区,不应将其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增值税扩围后的中央地方财权划分问题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三大基石。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税范围缩小,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还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权的调整以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限的变动。增值税扩围后,必须重新构建或调整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内容提要:本文对目前宏观调控背景作出了基本判断,提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宏观调控最终要解决经济结构失衡和化解经济风险两大问题。科学发展观对财税政策提出了四大要求,目前的重点是实施扩大消费的积极财政支出政策和实施战略性、结构性减税的积极财政收入政策。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中,增支是主导性、基础性政策,减税是次要性、辅助性政策。关键词:科学发展 宏观调控
财税政策
一、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宏观调控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四轮以控制物价、防止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的宏观调控,即1985年、1988年、1994年和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作者以下称之为“本轮宏观调控”),每轮宏观调控的背景都不同,调控的主要目标亦不相同。但本轮宏观调控目标变化之快却是四轮宏观调控中仅见的。从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宏观调控目标一年之内历经三次重大变动,即从2008年初的“两防”、年中的“一保一控”到年底的“一保一扩一调”(2009年的保增长、扩内需和调结构)。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本轮宏观调控目标变化之快,特
(一)稳健型调整
保持原有的分配格局以及税务机构的设置,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遵循“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完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研究开征物业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因增值税扩围而减少的营业税通过物业税和社会保障税等渠道得以弥补。在目前情况下,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解决方式。
(二)激进型改革
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将两套税务机构整合为一个内部运行协调一致、征管高效的税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重新划分财权,实行分财权而不分设机构。
参考文献
(1)郑备军、夏海舟《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学
报》2007年第10期。
(2)于 佳、张林冯《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经济师》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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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殿君、杨 兰《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增值税的构想》,
《北方经贸》2004年第4期。
(4)陈志楣《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5)靳东升《税收国际化趋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别是由“一保一控”到“一保一扩一调”的主要原因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累。笔者认为,美国及全球金融危机的确给中国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使中国经济因外需下降出现了经济增长下滑趋势。但这只是外因,中国经济自身出现的问题则是本轮宏观调控的内因,换言之,即使没有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海啸,中国的宏观经济战略与政策也应适时调整,外因只是起了催化剂的作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财政税务系
(责任编辑:窦清红)
用。一般情况下,当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政府必然会出手调控:当经济运行偏离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