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思考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思考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收入的,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多退少补,余额申报缴纳。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主要源泉:基于两个“才”和“财”。一个“才”是由于纳税人拥有某种技能,该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在其它企业提供专业资质证书以取得相关收入,如:建造师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等等。第二个“财”是由于纳税人拥有大额财富,成立多个公司,并在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
当前在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两处以上收入的情形由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确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二是将本人身份出借,用于对方企业开公司或办理业务,公司以该纳税人名义做工资支出;三是离职后企业未及时修改申报信息,
造成企业每月仍在给离职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四是企业以及带帐公司编造虚假身份申报,多计成本;五是个人为贷款、购房、出国等事项委托他企业进行虚假申报,取得个税申报完税凭证。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的申报管理现状:
(一)仅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
[2006]162号)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当前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没有自行申报意识,甚至于不知道要合并自行申报,只是当税务机关通知提醒后才知晓。更有甚者,税务机关在通知提醒后,仍不申报,或者仅申报当前及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对以后年度取得的收入则采取不提醒不申报,以期达到税务机关不再追缴的侥幸心理。
(二)税务机关追缴力度有限。一是数据来源的局限性,随着大数据的运用,目前我局已能对全省范围的数据予以加工,但对纳税人省外收入无法获取;二是人员流动的限制,当我局定期对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筛选后,有些人员已离开原任职单位,无法联系;三是对个人建档还未完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还没有实行全方位,对个人所得的追缴当前尚只能依托任职单位,通知单位就其支付的工薪所得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无法对个人发起
风险任务。四是后期管理不到位。对于以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的二至五种情形,存在企业虚例成本,多计费用的情况 。但因为受管理权限的限制,其一是虚例支出企业非本税务机关管辖,有非本辖区、非本县(市)区,乃至其他省辖市的情况,在发现对方企业存在涉税风险时,无法加强后续管事;其二是对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是否虚列工资通过询问难以彻底核查。就是核查后也无处置执法主体权限。
扎实抓好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工商、国税、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加强监控,形成加强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合力。二是加强信息比对。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积极利用税收辅助管理软件加强对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信息的监控,逐户逐人进行分析、比对和审核,及时发现个人所得税申报疑点,督促其按规定补征税款。三是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系统横向任务流程管理的优势,在系统内发任务时可要求全省联动、国地税合作,跨地区的两处收入做到同步核查,确保一案一清。四是加强巡查核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扣除额与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巡查核查,搞好工资扣除数据和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逐一核实领取工资的人员,对其中虚列工资支出的行为造成单位所得税少缴的,严格按征管法偷税的规定查处。
五是强化平台监控:在全市乃至全省构建一个平台,把在应对A企业过程中发现的与 B企业有关的涉税疑点,或者无法核实清楚的事项录入保存下来,以便后期人员应对B企业时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