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角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道路运输法学 道路旅客运输机客运站管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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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一、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系广义的法,是指调整道路旅客运输关系及客运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讲,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法即包括有关法律,也包括有关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讲,本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道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为道路旅客运输关系和客运站关系。道路旅客运输关系,是指基于道路旅客运输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如,因从事道路率米运输经营,而在经营申请人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监督检查关系等行政关系。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而在经营者与旅客之间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等民事关系。客运站关系,是指基于客运站经营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如,客运站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系,客运站与旅客及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从性质上讲,关系即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
二、客运及客运站的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为 道路旅客运输关系和客运站关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道路旅客运输关系及客运站关系都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根据道第二条和交通部第10令第而条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为经营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关系。
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缴退运载工具运送旅客的运输活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否具经营性质,可把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区分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是经营性的到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a、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构成。根据缴交通部第10号令第三条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经营型道路旅客运输由两个要件构成。根据交通部第10号令第三条规定,盈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可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服务对象要件;二是上张商业性要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或者称为他人。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任何人。服务对象为石灰公众在私法上的表现特征,即是经营者与旅客之间存在有运输合同关系。非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是本人、本人的家庭成员、单位的职工,这些人是区别于社会公众的不特定的人。实践中,单位通勤车的运输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运输行为,其服务面向单位的人员。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具有商业性。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盈利的结果,据此,我们可以说,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意中主观性标准,这一点使现行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运输的标准区别于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旧标准。按照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的结算的公路运输。很显然,暂行条例将划分经营性、非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标准委诸与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的结算这一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性标准。按照新的主观性标准,从事运输活动,发生了费用结算活动也未必都是非经营型运输活动。前者如大部分私家车提供的仅收取了汽油钱顺风车活动,后者如某些额商业企业开行的免费免费公交车运输行为等。以营利为目的是需要运政执法人员加以证明的,如果我们搜集的证明表明某人收取的费用标准使其按次标准进行运输根本不可能获利五,该种运输就不是已营利为目的,就是非经营性运输活动,反之,就是经营性运输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的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依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利用的媒介范围,道路旅客运输活动被区分为,城间间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前者如道路客运班车运输、旅游车客运等;后者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交车运输等。按照道路运输所利用的交通工具,道路旅客运输有汽车客车从事的客运,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从事的客运活动等。必须说明的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并不不调整所有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仅将利用汽车客运从事的旅客运输活动纳入调整范围。道条及其配套规定颁布实施以前,有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业管理着山山三轮车、人力车进行的运输活动,甚至给这些车的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收取运输管理费;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上述这些做法是缺乏依据的。今后,各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在再对这些车辆发放应营运证。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上述这些做法是缺乏依据的,今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再对这些车辆发放营运证。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属于道路运输法的调整范围。道路运输法以调整道路运输关系为已任,无论是出租车客运,还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都属于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门,因而,都应当属于道路运输法的调整范围。道条及交通部第10令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我国的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而城市间、城乡间的汽车旅客运输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有有关的运输规章也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制定;然而,不管是由那个部门制订的规章,他们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道路运输关系,因而,都属于道路运输法的组成部分。既然规范出租车部门,因此,我们就可以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法的调整范围。在道条制订过程中,人们对把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纳入道条的调整范围是由不同意见的,由于对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涉及交通部和建设部两个部门的职权,加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出租车客运具有营利性。而城间、城乡间的道路客运的营利性受到更多限制的现实情况,道条未将这两类道路旅客运输关系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而是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老路旅客运输类别。道条及缴交通部第10令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有三类,一是班车客运,二是包车客运,三是旅游客运。这一分类的标准是二元的,一个是营运方式,及客运活动是否定点、定线、定时、定班次;另一个则是运输的对象,及旅客是不是旅客,运行线路是否在景区。二元分类标准必然存在对所划分的兑现对象分类不清的问题,进而会影响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有效管理。因为,行政法对管理对象的分类的目的就是微粒针对不同对两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为了解决折椅问题,交通部第10号令第9条规定,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旅游客运管理。
a、班车客运。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1988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将班车客运分为直达班车、铺快班车、普客班车和城乡公共汽车共四类。交通部第10号令则将客运班车简化为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两种。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新的班车客运的分类对班车客运进行管理。
b、包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使,按行使的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与班车客运相比较,包车客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包车客运的运送对象为团体旅客,或者说包车客运的经营范围就是运送团体旅客,所谓团体旅客,是指基于共同的旅行的目的地,一个单位的若干职工共同雇佣一辆车的运输;若干具有共同旅行目的地的人自发组成的临时的,松散的组织雇佣一辆车的运输;旅行社作为以一群具有同样旅游目的的游客的代理人雇佣一辆车的运输等。班车客运的运送对象为散客,旅客之间可能素不相识,各旅客的履行目的地也不尽相同。包车客运使用一张客票,有团体的代理人代理各位旅客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代理订立合同、使用一张客票是基于简化订立合同的程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合同法理论上,有人认为,包车客运合同的旅客一方是团体的组织者。如旅行社、团体旅客所在单位等,因而,包车客运只形成一份客运合同。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包车客运使用一张客票,但却形成了若干份客运合同,美每美一份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的一方均是旅客,的团体的组织者不是旅客,而是所有旅客的代理人,使用一张客票只是为了将若干份内容相同的合同进行合并、简化而已。包车客运的运行线路由旅客提出,承运人按照旅客的要求进行运输。班车客运的运行线路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然后在有承运人公布实施。在特合同法上,班车客运的运行线路是由承运人微粒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旅客只能按照公布的线路进行选择,而不能改变。
c、旅游客运。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意中客运方式。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道条本身没有对旅客运输的类别作出规定,而是由交通部第10号令进行规范的。从立法角度讲,交通部第10号令这样作了细化道条的相关规定。以便针对不同配类别的旅客运输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然而,作为法律文件,交通部第10号令所进行的分类应当具有分类意义,那么,旅游客运的分类具有方便管理的意义吗!如果没有,那具有什么意义。交通部第10号令在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之外,又启用新的分类标准并没有多少管理意义, 这一点,交通部第10号令本身已经作出了回答。交通部第10号令第9条规定,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2、客运站经营。道路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公益性设施。客运站在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中,具有运输服务、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信、信息和辅助服务的功能。按照客运站的服务对象,可将客运站分公用型客运站和自用型客运站,公用型客运站,是指向所有一与客运鉴定进展协议的车辆、本客运站车辆及不特定旅客提供站务服务的客运站。自用型客运,是指仅为本企业经营的车辆和不特定旅客提供站务服务的客运站。客运站经营及包括公用型客运站也包括自用型客运站,但主要公用型客运站。客运站经营是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两个不同的经营活动纳入同一个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客运站经营与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密不可分;正所谓客运站是旅客的集散地,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结点,是运输服务交易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运输市场的载体。
第二节 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立法者通过活动所追求的准则和利益,因此,立法宗旨也被称为立法目的或立法价值。抽象地说,立法追究的价值无非是正义和利益,如人权、自由、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国家安全、文化习俗、公平等,具体而言,不同的法所追求的正义和利益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不同得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务范围、类别不尽相同。我国现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到率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这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道路旅客运输市市场存在的良好状态。对秩序的维护是所有立法共同追求的价值,也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所追求的目标。维护老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秩序,有利于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秩序,就要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据此,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对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必要规范。如道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客运市场,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宰客、骗客和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等。
二、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生命权,财产权是人的天赋人权,因此,对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符合社会主义的立法价值。道路旅客运输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的财产安全,保障旅客运输的安全可以成为道路运输立追求的价值目标。作制定道条时,有些同志认为,法律是分工的,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调整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公安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因此,道条无需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本书抄认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不仅可以,也应当成为的道条的立法宗旨,首先,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符合社会主义的立法价值;其次,保障运输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全社会、多部门、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综合给予关注;再次,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负责。该法的第9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是对道路旅客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二是公安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领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由法规授权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应当严格把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同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市场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道条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下列反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从而在源头上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运载运输旅客,道路客运站经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
三、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主要涉及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公平地保护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各方的合法权益,是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保护包括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从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法的立法宗旨之间的关系上看,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得以维护,道路客运安全得以保障,才能实现暴露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法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法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放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1、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
3、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骗客、宰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执法的公正、高效,保护广大客运经营者的利益。
四、促进道路客运业的发展
促进包括道路客运事业在内的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是道路运输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无论是现行道路运输法,还是过去的暂行条例都将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其立法的宗旨。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也是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与管理原则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原则
根据道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的规定,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的经营原则。
1、依法经营的原则。依法经营,是指道路客运及客运经营者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营中的法是指广义的法,即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依法经营要求如下
a、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客运及客运站经营并为向一般的社会开放,经营客运及客运站事业,必须经多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道路运输行为,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性质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b、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合法。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的活动当然也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经营。如,依照道条及交通部第10号令,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非法揽客,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许可证等;道路客运站经营者不得允许无营运证的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放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等。
2、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帝王规则。对何谓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观判断说。此说认为,应从主管的交通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判断一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就要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二是利益平衡说。此此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判断一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就是要看该行为是否能够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三是行为规则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是确定一定行为的规则。这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各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坚持诚信原则,就是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要以善意对待旅客和其他服务对象,要设身处地、爱人如己;要在订立客运合同、进站协议时真是的表达意思,不搞欺诈、胁迫,不乘人之危;要在履行运输合同时,做到言比行、行必果,不能违约。客运事务中的骗客、倒客、卖客、宰客、兜客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国道路运输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道条第1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使的,强行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等行为。所有这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又如,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客运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在可撤销和被撤销后,被欺诈、胁迫者有权要求客运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运输行业内存在着不同的经营者,即有道路客运经营者、又有铁路、航空和水上客运运输经营者,多个运输经营主体的存在,使得运输市场上之充满了竞争。运输市场上的竞争即包括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又包括同一运输方式下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道路运输市场的竞争主要是指不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客源而展开的竞争。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构成了运输市场交易的原则。公平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道路运输法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就必须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目前,道路客运市场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a、假冒其他经营者的服务商标的行为。商标是区别不推经营者提供的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行为。服务商标是商标的一种,是服务类企业使用的一种商标,与制造商标相对应。道路客运企业作为意中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服务商标。目前,我国的一些知名道路运输企业已经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假冒其他客运经营者的服务商标的行为,是指客运经营者在自己的车辆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行为。假冒其他客运经营者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广大旅客的公平交易权,是一种危害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其区别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意中无形资产。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道路客运市场上已出现了一批知名的运输企业,如新国线、长远集团、苏汽集团等。知名的企业名称给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市场信誉,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不仅会造成知名企业的损失,也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客运市场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贱卖的行为。所谓不正当贱卖的行为,是指客运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征服指导运价的运价提供服务的行为。客运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客运企业只能在政府制定的运价幅度的范围内收取运费,的对指导运价的违背是一种违反运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有些客运经营者,由其是一些个体客运经营者为了在淡季争抢客源,频频以低于正常的运价的收费提供服务,其结果必然造成同一线路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进而破坏了正常客运市场的秩序,因此,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商业诽谤的行为。商业诽谤是一种古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客运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发虚伪事实等方法,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道路客运市场中,有些客运经营者为争夺客源,往往恶意诋毁、贬损其他客运经营者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不正当有销售、搭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别客运经营者也可可能会采取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
二、道路旅客运输机客运站管理原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原则,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处罚、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道条及交通部第10号令相关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合法性原则,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处罚、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道路旅客运输机客运站个管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a、事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主体和职权是法定的。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法的规定,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事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据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只负责领导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乡镇级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事实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处罚和监督检查。非法定的主体或法定主体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超载的违法行为,应有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因此,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越权对道路客运超载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就是越权而且无效的处罚。
b、实施具体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如,在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条第8、9条和缴交通部第10号令第10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在审批客运站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条第37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第11条所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的决定;在进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遵循道路运输法有明文规定才处罚的原则,对道路运输法没有明文规定应予以出处罚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只能制止而不能处罚。
c、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的合法性。法定原则不仅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要合法,而且在程序上也要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监察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会出现偏差、错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处罚程序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处罚决定。
2、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合法,公平公正原则的躯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维护道路旅客运输使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机要正当,不能考虑与作出体行政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动机正当将是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那些因素,如相对人的社关系、身份、地位等。
c、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内容合理实际上就是结果的合理,是指作出许可、处罚的决定是符合常理的,是能得到大家的认同的。畸轻畸重、反复无常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
3、公开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这里讲的公开原则,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具体的道路运输惯例行为时,应当公开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确立公开原则,本质上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遵循公开原则,要求如下
a、实施惯例的主体要求公开。
b、实施具体管理行为的依据应当是公开而明确的,未经公开的许可、处罚条件和法律文件,不能成为行政许可和处罚的依据。
c、实施管理的程序应当公开。
d、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公开。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予以公开。
3、便民原则。便民的本意是指方便老百姓。这里讲的便民原则,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方便老百姓的基本准则。便民原则主要表现在道路客运及客运站行政许可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便民原则体现在道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将过去分开审批经营资格和客运班线的做法,改变为现在同时审批的程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对申请人投放运输的车辆颁发营运证,不得搞两次许可。将事情跨省客运经营时,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省级运管协商沟通的责任规定有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方便行政许可的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