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引进人才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改善和队伍建设的优化。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和录用。严格把关,坚持德业双馨。
第三条 坚持引进和用人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在引进工作中,积极推进用人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为实现学校长远目标,引进人才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达到《南京财经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特聘岗位进档条件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
3、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经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认证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和一定的科学研
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和团队合作能力,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优秀博士毕业生。
4、在国家重点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
引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从经费和制度上保证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引进方式和服务期
1、引进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非教授职称人员实行一年聘约制,聘约期满考核合格签订正式引进协议,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
2、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8年(含聘约期),在校工作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公费或自费出国从事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以申请国内进修、高访和博士后研究,但在本校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8年。
第七条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职称、教学和科研能力、国家和南京市有关住房政策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和安家费,同时解决聘约期和过渡期的住房问题。
第八条 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研究计划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收入和福利医疗
引进人才到校工作后,依据国家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级别按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确定。对高聘人员其高聘期工资按高聘专业技术职务核算,与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差额部分采取外挂处理,当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提高后逐步冲抵,如高聘期结束其职务职称仍未提高者,其工资级别退回高聘前职务职称。对调入(或录用)时档案没有到位人员,待档案到位后,按档案记载的实际演变情况,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资收入政策规定重新审核确定。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聘约制人员在聘约期内其工资收入和医疗福利待遇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条 配偶工作问题
学校对引进教授和海归人员解决配偶工作问题,根据引进人才的水平,以及配偶的学历职称、原从事的职业、年龄和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调入学校正式编制、雇员制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多种途径安排。对调入(录用)国内毕业的博士(非教授职称)人员学校原则上不负责解决配偶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要求,审核引进师资的教学科研水平层次、后续发展潜力以及是否符合引进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聘教授的引进由“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列席小组会议,发表关于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咨询性意见。
第十二条 引进计划的制定和引进工作的宣传
依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院系学科和师资发展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计划包括引进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引进层次和数量等几个方面内容。
为了更有成效的引进人才,必须加大和重视引进工作的宣传,更新观念,广开宣传的渠道。
第十三条 引进工作程序
1、考核程序:以院(系)或科研机构考核为主,院(系)或科研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在对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背景、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条件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4—5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对引进人才进行教学试讲,提出引进综合性考核意见,报送人事处。
2、审批程序:“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依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以及院(系)或科研机构考核结果综合评议,确定是否引进和引进的档次。
3、手续的办理:对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人事处组织体检和引进待遇的商谈。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含聘约期协议),办理调动或毕业生签约派遣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为引进人才创造优良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聘约制的人员在聘约期结束时,由聘约制人员所在部门对其工作表现,特别是教学效果、思想道德和团队精神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调入(录用)意见并报送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核。人事处依据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引进人员如服务期未到而提出或要求终止协议(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和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引进人才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