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2011-4-11
摘要:腐败现象是世界性的一道难题,而完善监督机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本文将从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完善,监督机制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也不例外地遭遇了腐败。腐败现象,反映了我国监督体制对权力的监督不力,没能有效地遏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套多层次、多角度,相对独立高效、符合国情的廉政监督体制,能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关键。
一、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廉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明确人大监督职责、对象、方式、程序等。同时,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对独立的部门,也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各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人大的专业化学习,培养一批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以达到优化人大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虽然人大监督职能是由其人大常委会履行,但由于人大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人大的监督职能实际上很难实行。比方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行使,这就意味着下属机构检查监督上级机构,监督效果无疑大打折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任务会越来越重,需要增设监督机构来分担其监督职能和任务。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现有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的从属地位和政府的自我监督问题,能够切实加强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职能,维护和确保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再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提高人大对党的监督力度。革命战争年代的领导方式和建国后高度的计划经济经济模式逐渐形成了中国政治体制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这种体制虽有所改进,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使得人大在实践中经常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监督党委的问题,因为人大是受党委领导的。这样,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政治体制难题。而通过增设人大弹劾权,可以扩大和增强人大监督权,逐渐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问题。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党内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履行职责,且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恢复党代表的常任制,加强党代会对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党内监督的力度,尤其是提高对党的“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其次,要加强党规党法建设,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纪办事,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要以党章
和民主集中制为基准,不断完善有关党的纪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搞好党纪党规建设,真正做到有纪可遵,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当然,还要做到执纪必严,加大执纪情况的检查。再次是营造民主环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疏通党内民主渠道,继续发扬批判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增加政治的透明度,使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机会和参与机会。
三、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权力,且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理想的贯彻执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得改善和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这并不意味着党可以干涉或包办具体的司法活动,而是确保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司法活动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其次就是明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各自独立,无隶属关系。但是,国家财政体制又规定这两大机关的所有经费都由政府统一拨给。因经费不独立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事实上受制于行政权力,给司法人员公正办理涉及政府要员的案件带来了难度甚至出现包庇偏袒的现象。这就要求完善司法体制和财政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这一弊端,真正实现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当然,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公开的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为了确保司法机关秉公执法,可以建立自律和他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首先,加强民主党派监督。一方面抓紧对民主党派监督的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时代的需要完善其监督制度,充实其监督内容;推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要求其在思想上继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坦诚直率地向各级党政部门尽倾肺腑之言;在组织上,注意选拔人才,围绕干部型政党的建党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参政的手段和方式。其次,积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界限、给群众提供法律保护并依法查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仅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而且要以法律形式对举报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举报机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线索、甚至泄露举报情况的依法予以惩罚。再次,加强和完善舆论监督。现代化传播媒介的发展与普及,使舆论监督的力量变得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我国现在实行舆论监督困难重重,人治因素多,严重阻碍了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当务之急的就是要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和法律,用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独立进行采访和从国家机关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权利、在受到阻扰干扰和打击时诉诸法律的权利以及被批评者的权利等等。并且改革现行的新闻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干预和繁琐的审查制度,给新闻媒体以更多的自主权。这就要求取消新闻单位的行政级别,减少甚至取消对新闻单位的财政拨款,把新闻单位从对党负责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为向事实负责、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
责。同时也要提高新闻舆论界工作人员的素质。当前有极少数新闻舆论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对官员进行敲诈勒索等非法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舆论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舆论工作者确立从事舆论工作的道德规范,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学习各种文化知识,提高认识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总之,完善监督机制,对权力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严密的廉政监督是消除腐败的关键,但严密地监督网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完善监督机制及其配套制度献计献策以及积极支持和配合。
参考文献:
【1】候远长、郭学德,廉政论-改革开放下的廉政建设,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2】韩明德,倚天之剑-反腐败法制机制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3】王关兴、陈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李叶芳(1983-),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8级中共党史研究生。
作者:李叶芳 来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年第2期
责任编辑:朵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