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06-01
世纪花园服务站关于
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住宅小区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饮食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禽、家畜。
二、饲养观赏鸟,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市《限制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配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游乐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病液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下属兽医院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住宅区内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