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纳税人和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的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都是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基本公式:应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
因此,企业要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就从减少不含税销项税额、增加不含税进项税额和选择低增值税税率这三方面下手。同时,通过合理的方式来递延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也可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银行利息收益,这也是减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额的筹划
除了增值税,企业还有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其它税收,为了达到减少企业税负的目标,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企业还要兼顾其它税收。本文从兼营企业的税种选择、销售方式、购货对象及固定资产处理方式来分析减少增值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 兼营企业的税种选择
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兼营行为中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兼营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率,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营业税=全部收入×营业税率。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具体算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 或3%) 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当企业的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企业应当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税收;当企业的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收;
(二)销售方式的选择
企业为了增加扩大销售量,常采用商品打折、赠送赠品和返还金额的促销手段,这些促销手段不仅会影响企业的销售额,还会影响增值税的应
税额。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来减少企业税负。例如: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1、将商品以7折销售;
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1)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利润额×企业所得税率
其中,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所以,应缴企业所得税=8.55×33%=2.82(元)
综上,商品7折销售的税后净利润:8.55-2.82-1.45=1.28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1)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2)个人所得税:
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33%=14.67(元);
综上,赠送该商品的税后利润:11.3-14.67=-3.37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综上,返回现金30元的税后净利润:-3.31-11.28=-14.59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这也说明企业的不同销售方式能减少企业的税负,并最终影响的企业的收益。
(三)购货对象的税收筹划
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能抵扣17%的进项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
取得价格上的优惠,但所购买的货物只能抵扣6%或4%的进项税。企业在对外购买货物时,是向一般纳税人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合算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像兼营企业选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方法一样,分别列出企业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税后利润等式,并将这两条等式联立求得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临界点。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大于价格折扣临界点时,就应该向其采购货物;当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小于价格折扣临界点时,就应该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
(四)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
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这就为企业提供了很大的节税空间。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自制固定资产相应地节省一部分增值税。企业还要知道: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通过这两条规定企业也能节约一定的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延缓增值税缴税时间的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购进扣税法开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银行利息。
购进扣税法是指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固然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不少纳税人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价外费用是含税的,而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多缴了增值税。现举例计算如下:
某木器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份销售组合家具100套,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一次性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用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3+6)×17%=1.53(万元)
纳税人应如何正确计提“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该厂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3+6)÷(1+1 7%)×17%=1.31(万元)
该厂多计提销项税额为:1.53一1.31=0.22(万元)
由此可见,正确核算“价外费用”应纳的增值税,可以节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