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
巴林左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及区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较大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在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救灾资金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救灾物资的储备;
(四)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重建修缮补助;
(二)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旗政府批准后,旗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联合下达。
第七条 旗财政局将所有救灾补助资金归入财政专户,支付一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发放到户到人的必须经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直达农牧民个人“一卡通”或农牧民个人手中。
第八条 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动用资金采购粮食、衣被等物资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编制计划, 按规范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农户申报、(村民)代表评议、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旗级批准”的程序,认真核准救助对象,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在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报告制度。救灾资金落实后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民政局报送救助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