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本息合计2200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为200万元。甲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难以偿还乙公司的借款本息。双方公司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座位于繁华市区的房产来抵偿其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该房产原购置成本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不考虑残值。房产的市场价约为2000万元,评估价值为2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350万元(含交易所涉及的各种费用)。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3%,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7%。甲乙两公司有如下两个方案进行房产抵债重组:方案一: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以房产的评估价2200万元抵偿乙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方案二:两公司协商,首先乙公司豁免甲公司所欠利息200万,然后以市场价为基础,甲公司房产作为2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
二、方案分析
方案一:1、甲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交营业税=(2200-1200)×5%=50(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应交印花税=2200×0.5‰=1.1(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2200-1350)×40%-1350×5%=272.5(万元)
应交所得税=[2200-(1200-200)-50-5-1.1-272.5]×25%=217.85(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50+5+1.1+272.5+217.85=546.45(万元)
2、乙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应交契税=2200×3%=66(万元)
应交印花税=2200×0.5‰=1.1(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10-1-66-1.1)×25%=30.48(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10+1+66+1.1+30.48=108.58(万元) 方案二:1、甲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交营业税=(2000-1200)×5%=40(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
应交印花税=2000×0.5‰=1(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2000-1350)×30%=195(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2000-(1200-200)-40-4-1-195]×25%=240(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40+4+1+195+240=480(万元)
2、乙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交契税=2000×3%=60(万元)
应交印花税=2000×0.5‰=1 (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60+1)×25%=-65.25(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60+1-65.25=-4.25(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采取方案二,甲公司可节税66.45万元, 乙公司可节税112.83万元。显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在适当豁免债务人所欠债务的同时,促使债务人降低抵债房产在抵债时的作价,就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依据
若企业以土地、厂房及其他房地产抵偿债务,均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抵偿资产一方因减少了债务而取得了经济利益,应属于“有偿”行为。
对于“有偿”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以及国税函[1998]771号文的相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转让厂房及其他房地产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同时,一并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除土地外,地上建筑物的转移也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对有偿转让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即减少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接受方还应当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因上述权利转移而书立合同、领受证照,还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