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一)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 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
本制度。
二、 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
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购买渔用药物。
三、 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药
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
四、 药品应专用药品仓库存放,上锁并由专人管理。进库验收时需
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拒绝违禁药品进库。设药物架,药品分类标识清楚,禁、限用药上墙公示。
五、 使用药物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件》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
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同时对照养殖品种所患的疾病准确诊断,对症下药。药量按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六、 药品应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
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以防止产生抗药性。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尽量使用中草药进行防治。
七、 用药时应明确各药品的停药期,严格遵守,确保产品的安全。
八、 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网箱号、用药名称、
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由技术员开出处方,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发放,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网箱号与重量,每个网箱用药量称完后必须立即放入池号标记。
九、 值班人员泼药时应核对好网箱号,泼洒前应先搅拌均匀。
十、 做好用药记录
(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 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
本制度。
二、 使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
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三、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应标签完好,有产品标准、成份表、保质期。配合饲料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厂。
四、 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库存饲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五、 配合饲料应专用仓库存放,仓库要求隔热、通风条件良好。
六、 使用冰鲜饵料要求当天购买,购买时应检查冰鲜饵料的新鲜度,
严禁使用福尔马林处理的饵料,有条件可用简易试纸测试。
七、 根据鱼摄食情况掌握饵料使用量,尽量做到不剩料。若有剩余
料需放在保温箱中加冰保存。
八、 做好投料记录。
(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
雷电所引起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应由总经理组织全体自救,抢修因灾害造成养殖场的基本设施或主要设备损失。
二、 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并由总经理报
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 因发生事故,可能涉及产品品质下降或死亡时,应由质量监督
员造册统计确切数量及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挂钩加工厂通报,并寻求解决办法。
四、 在养殖过程中,鱼突发病疫,造成大量死亡而无法准确诊断病
因,质量监督员应请教外界病防人员并进行病情分析、会诊,同时造册登记死亡数量及病情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和挂钩加工厂共同寻求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