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抽样程序
验检测中心程序文件
抽样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抽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因素进行控制,使样品的抽取和确定符合规定要求,以确保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2 适用范围
当本中心受政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及定期监督检测和客
户委托本中心进行抽样检测,而抽样作为检测方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本程序。
3 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负责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案的批准。
3.2综合业务室主任负责制定抽样计划和组织抽样工作的实施。
3.3抽样人员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
4 工作程序
4.1 抽样计划的制定
4.1.1 每年初,综合业务室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以往实际工作的情况编制抽样计划,报质量负责人批准。
4.1.2抽样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产(商)品的种类、抽样方法等信息。
4.2抽样的依据
4.2.3对于仲裁检测的样品的抽取,依据以下要求进行:
a.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
b. 按照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c. 按照申请人确认的依据进行。
4.3抽样方案的制定
4.3.1综合业务室应根据商品所处的不同状态以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经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4.3.2抽样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抽样的依据。
b. 单位产品标注信息。
c. 样品状态。
d. 抽样时间、地点、人员。
4.3.3即时进行的监督检测的抽样方案,内容可由缩减,并可由综合业务室主任批准实施。
4.4 抽样人员
4.4.1抽样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并获得授权。抽样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抽样人员进行。
4.4.2可能的情况下,抽样人员不参加本人参与抽样样品的检测。
4.5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4.5.1抽样人根据确定的抽样方案,确定抽样实施步骤,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检测
一般不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4.5.2 抽样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时应出示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委托书以及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4.5.3 样品应在生产或销售单位的成品仓库中抽取,也可在生产或零售现场抽取,对生产企业所抽的样品,必须是经过其检测合格、准许出厂的产品,仲裁检定的样品,必须在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中抽取。若发现被抽样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抽样规定的行为时,抽样人员应拒绝抽样,并将情况向主任汇报。
4.5.4抽样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所需检测的样品基数,根据抽样方案和抽样依据确定样本量,并按照确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4.5.5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样品所处状态和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的经办人均应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作存根,一份随样品,一份交与被抽样单位。
4.5.6凡经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更换,由抽样人员封存,封条应加盖公章。受检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揭撕封条、调换样品。
4.6 样品的处置
4.6.1 应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样品的管理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样品发运方式由受检单位自定,但须按规定日期运到本中心。
4.6.2样品到货后,样品管理员负责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4.6.3 样品经检测完毕后,除政府行政部门需罚没的物品,其余应交回给样品室待委托方领回。如需进行破坏性试验,或者检测中需消耗的样品,应与被抽样单位说明,并在抽样单中注明。
5抽样纪律
5.1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抽样标准抽取样品。
5.2 对定期监督检查抽样,抽样人员必须对抽样内容、抽样时间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5.3 抽样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出发和返回,返回后即应及时将抽样单和取回的样品交样品管理员。
5.4 抽样人员不得接受抽样单位宴请或礼品,不得参加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样品管理程序》。
6.2《抽样管理程序》。
7 相关质量记录
7.1《检验计划》
7.2《抽样计划》
7.3《监督检查(检验)通知书》
7.4《抽样单》
******序文件 抽样管理程序 8
附录
8.1抽样工作流程图。 抽样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