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后感(1)
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毫无意义,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除了要认真研究理论,还应注重法律实践。观看完本周模拟法庭的两场民诉庭审,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还有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有的法律素养和一个未来法律人所肩负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我更清楚的了解了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对今天课上的两个案子印象深刻。
一、刘聂高压触电致伤残案
第一组同学很用心的选用了刘聂案,原告刘聂起诉六被告共同侵权,其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覆盖面广,事实清楚,但原告与六被告各执一词,很明显其目的就是要确定各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为什么应当承担责任?二是第三、第五和第六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具体结合本案,原告诉称第三、第五被告两供电公司对该高压线电力设施疏于管理,第六被告武汉佳恒健公司则对其工作场所存在安全保障疏忽,既然《侵权责任法》规定管理人要尽到警示义务,即由第三、第五和第六被告承担对已尽警示义务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遭受损害的证明责任。
第三、第五被告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国家电力法规定的高度,且其利用高压线输送电力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结合本案,供电公司的高压供电行为给原告刘聂造成了9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项之规定,两被告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刘聂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所以,后来庭审现场就围绕原告所受损害是否由其自身故意所致,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开始举证和质证,后来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动用大量的客观数据,来质疑和反驳原告的
所谓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真实性和必要性,然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甘示弱,条分缕析的一一辩驳。这一段也可以看出来同学们很用心的在准备这一场模拟法庭庭审,课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所以才能把细节处理的如此好。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组同学选用的也是他们在实习过程遇见的真实案例,是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简单,即被告消极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债权大多未收回。
五被告均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借款和利息。在质证阶段,双方更多的也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还对部分证据的形式有异议,随后审委会只要就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其后利息向当事人双方发问。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两笔借款,而其并未就相关还本付息的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并各执一词。
原告称,分不清各个借款合同具体还本付息的数额,因为被告本身就是一起还款,且借款合同间隔时间短,原告方只能确定总额。而被告实际上也没有区分两个合同,没有区分利息和本金,所以被告方并不清楚自己总共还了多少本金和利息;被告在还款时是按照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单倍偿还的,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偿还。后来双方又就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违约金等是否计算在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内,以及原告否认曾要求被告将款项支付给汇智创新公司发生争议。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了最后意见,并均同意调解。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其实本案给我的最大感触就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严密的思维能力,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这样,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时,才能找出案件争议点,理智的条分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