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
四 川 省 建 筑 周 转 材 料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成都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履行地:成都市温江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由出租方出租周转材料。机具等货物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租赁时需持单位证件办理租赁合同。双方单位签章指定代表人签字后出租方发货。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单价:
以上架料及附件的质量、数量验收及交货地点为出租方库房。租用数量以发货单为准;并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依据,双方签订的约定租用数量在租期内未按合同履行的按合同第七条违约执行。上下车费及运费由承租方负责。若由出租方上车或下车,分别按每吨8元/吨收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自 2010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25 日止。约定 365 天。发生的租赁物,从租赁之日算起,未到合同日期归还的,按实际租赁日期计算租金。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移给第三方,如因工作所需承租方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未经同意按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应负责在此期间的租赁费,上下车费、运费、工人工资及其它一切开支费用。
2、租赁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使用时,如承租方不来办理续租合同,视本同继续履行,租赁费等按本合同执行。损坏丢失财产的租金计算到支付赔偿款之日止。
第四条 租金结算方式及担保责任
1、租金计算从承租方提货之日至归还完为止。每月结算一次。出租方按月提出租金结算单,承租方次月五日前领取上月租金结算单,并在次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的80%。
2、如承租方对结算的租金数额有异,经双方核对后,于下月结算租金调整,当月租金不得拒付。 3、承租方在最后归还货物完后,在三月之内付清全部租金和财产赔偿金。 4、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真实的足额发票,如有违规发票,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
5、付款方式可采取通过银行汇款或支票转账。(注:汇款、转账以银行转账回单为付款依据。) 第五条 租赁物的保养与维修及报废品标准
1、租赁期间周转材料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归还周转材料时,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收取周转材料在维修期间的维修、保养费。如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坏和丢失,按合同期满后的市面价作100%赔偿(损坏丢失财产的租金计算到结算办理之日止)。
2、钢架管
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制钢架管长度。管面破裂砸瘪凹凸、管面变型钻孔焊巴、对焊管及重锈蚀的应裁减为租用的规格长度归还。
3、维修收费标准
出租方维修架管及附件、换扣件盖板、销子、T型螺丝、校直、清丝、清灰、涂油的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出租方维修架管及附件、校直、清丝、清灰、涂油的,扣件及蝴蝶卡每套0.10元收费,弯管校直0.50元/根(只针对弯管部分),清灰另计。扣件丝杆损坏赔偿0.80元/套,盖板损坏赔偿每个1.40元。
4、报废品
丝杆丝口损坏及扣件盖板和芯子坏的视为报废品,按单件成品100%作赔偿。
第六条 承租方指定熊永明为经办人,若变更经办人时,需出具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违约责任
未按时按量提供承租方所需租赁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承租方有权进一步追加其它损失(注:承租方应提前三日提供所需架料数量,如型号不够可以代换)。
2、 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应向出租方偿付总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如有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收回全部租赁财产,还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变卖、抵押租赁财产价值100%承担违约的责任。
(3)承租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操作,发生一切事故由承租方自付。
(4)其它违约行为:从合同签定之日起,承租方应在叁拾日内将约订的架料租用数量按时按量运走。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诉讼至合同履行地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出租方持二份,承租方持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至双方手续结清、承租方付清租赁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后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