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一)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关系全系统或全辖区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的有较大影响和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采购事项;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财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总行会计财务司根据年度系统采购总体意向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根据总行管委会授权,审批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总行批复的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和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管理评审人员库;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三)采购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采购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管辖行承担集中采购职责的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心承担除总行机关外的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实施相应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管辖行的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总行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四)项目需求部门负责申报采购需求,配合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等。项目
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辖属行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采购单位的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其工作程序应体现管理和操作职能分离、相互制约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提出详尽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机构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的验收及付款;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采购项目管理
第七条总行会计财务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发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授权管辖行采购。管辖行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辖区内集中采购项目或进一步细化限额标准。
第八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九条集中采购项目应在预算资金落实后进入集中采购程序,对于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则应在预算资金落实且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后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条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对于技术指标明确、价格变动较小,且需多次采购的项目,在按以上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订货。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环保和节能产品。
第三章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的编报:
(一)项目需求部门为总行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其采购计划报会计财务司审核。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提出需求报科技司,由科技司初审后编制采购计划报会计财务司。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处理设备、与钞票处理业务相关的其他配套设备及其他发行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总行统购发行机具项目),由管辖行提出需求报货币金银局,由货币金银局初审后编制采购计划报会计财务司。
(二)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采购计划报会计财务司备案。
(三)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采购计划上报管辖行的管委会,由其审批并汇总后报会计财务司备案。
第十三条总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由会计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总行管委会。经批准后,进入采购实施阶段。管辖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由管辖行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管辖行的管委会。经批准后,进入采购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经批准后,项目需求部门应及时编制采购需求书报会计财务部门。采购需求书是指由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的描述采购项目背景、技术指标、技术方案、质量标准、数量、预算金额及明细、配置时间、配置地点、售后服务等内容的文件。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需求书由科技司审核后报会计财务司;总行统购发行机具项目的采购需求书由货币金银局审核后报会计财务司。报送的采购需求书应附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方案论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总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会计财务司根据管委会授权,审批采购方式。管辖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管辖行管委会审批或授权会计财务部门审批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实施过程中,项目需求部门变更计划内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及采购预算的,应履行上述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临时急需性的且需总行追加预算的计划外集中采购项目,须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采购项目的下达和委托
第十八条总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会计财务司向集中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任务单。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任务单实施采购。在特殊情况下,经会计
财务司审批同意,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任务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项目需求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总行机关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总行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中心实施,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管辖行负责的集中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在收到集中采购任务单(委托函)5个工作日内应与项目需求部门签订项目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辖行内部采购实施部门与项目需求部门签订项目采购委托协议,可由管辖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采购机构受项目需求单位委托,负责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发布公告、发放文件、制定评标办法、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分散采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根据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也可委托采购机构实施。
第五章采购实施
第二十二条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采购机构应按照集中采购任务单所明确(或委托)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流标、废标及其他原因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属总行负责的项目,采购机构应向项目需求部门及会计财务司说明事由,经会计财务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变采购方式;管辖行负责的项目,采购机构应向项目需求部门及会计财务部门说明事由,经会计财务部门报请管辖行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变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接到采购任务单(委托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其中,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在下述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及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五条项目需求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一)未向采购机构提供完善的采购需求;
(二)对于需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指定品牌或型号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项目若需要分拆(分包)采购的,其分拆方案应征得项目需求部门同意,并报会计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遇到采购需求书表述不清楚或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提请项目需求部门予以解答。
第二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购:(一)招标文件经项目需求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售。(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受邀请投标的供应商可由采购机构和项目需求部门在符合资质条件并有意向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评标制度。采购机构应在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四)采购机构应邀请至少1名采购需求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2名采购需求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重大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预算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类项目以及采购资金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五)采购机构开标前应制订详细的投标、开标、评标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组织开标会场、制订开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安排记录人员、接受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解答有关问题等。(六)评标工作完成后,采购机构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由采购机构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1.对于总行采购项目,集中采购中心应组织成立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人员由集中采购中心、项目需求部门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完成后召开定标会议,研究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重大项目的定标会议,应有会计、内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2.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可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决定中标人。3.管辖行的采购项目,由管辖行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采购机构向确定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投标截止时间结
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购: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需求部门人员及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在谈判小组成立3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与项目需求部门共同完成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明确谈判内容、谈判程序、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标准等。
(三)在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应根据情况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由采购机构向其发出谈判邀请函及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与受邀请方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任何信息。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事先研究确定的成交标准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评分并排序。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比照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采购机构负责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分别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未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采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需求部门及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
(三)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四)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服务承诺等条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同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机构负责将询价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分别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未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项目需求部门及采购机构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及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对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需求部门应提供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条件的有关材料,如行长签报、专家论证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向项目需求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抄报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情况,同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报告(纪要)及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文件抄报项目需求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科技、货币金银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项目需求部门应协助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任务,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澄清采购涉及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功能配置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采购活动中,采购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确定后,应按以下情况签订合同:
(一)总行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需求部门为直属事业单位的,也可由直属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经行长(局长)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
(三)管辖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管辖行授权的部门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便于档案管理,合同正文统一使用A4复印纸,采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给出中文注解。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可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包括以下必备条款: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
同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验收、付款、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内容中应同时包括设备及价格详细清单(包括设备具体型号配置、单价及折扣率)、购买方式、服务期限、培训范围、项目付款与项目进展情况的对应关系等要素,同时,合同附件中应包括项目技术、服务、培训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应提请法律部门审核,并按照其提供的法律意见修改后签订。管辖行可参照上款,规定采购合同的审核部门及审核事项。
第三十九条采购合同一般由一份正本及若干副本组成。合同正本由合同签订部门持有,合同副本报以下部门备案:
(一)项目需求部门;
(二)会计财务部门或其他合同付款部门;
(三)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合同应同时报科技司备案;总行统购发行机具项目的采购合同应同时报货币金银局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七章验收及付款
第四十一条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实施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完成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邀请外部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十三条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要求供应商指派专人到验收现场,并签署验收单,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四十五条由会计财务司付款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中心应在付款前10个工作日内向会计财务司报送付款申请书。其中,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
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付款申请书由科技司初审后,在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报会计财务司;总行统购发行机具项目的付款申请书由货币金银局初审后,在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报会计财务司。由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其验收及付款事宜由其自行负责。管辖行采购项目的付款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八章信息反映和档案管理会计财务部门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并审核相关资料后,按照采购
第四十七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建立台账或登记簿,记录采购项目、时间、数量、金额、项目需求部门、采购方式、供应商审批手续等详细情况。
第四十八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建立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将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在人民银行内联网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建立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集中采购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人民银行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集中采购中心或采购实施部门在采购完成之后应向会计财务部门报送采购报告。采购报告的内容包括: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成交供应商的情况,成交金额,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等。
第五十二条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向管委会上报上一年度的集中采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采购的项目数量、金额、进度、合同履行情况、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采购机构应建立采购档案,制定、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档案的存放应集中在专门的档案柜中。档案装具结实耐用,档案柜钥匙应由专人管理,确保采购档案的齐全、完整,防止采购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一)采购档案的存放应做到防磁、防潮、防尘、防火、防有害生物、防日光和防其他毁损。
(二)采购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保存的采购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任务单、采购委托协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澄清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与采购相关的部门间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应永久保存。采购档案在采购机构保管5年。对保管到期的采购档案,按中国人民银行档案有关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五十六条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应建立采购档案借阅制度,并注意重大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密。
第九章投诉管理
第五十七条会计财务部门收到供应商对集中采购中心及采购实施部门的质询时,应就其质询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投诉的供应商答复。
第五十八条
协调解决。
第五十九条会计财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转来供应商、代理机构对采购活动会计财务部门收到项目需求部门对采购机构的质疑时,应负责的投诉时,应就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会计财务部门对于采购机构反映的有关项目需求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情况,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会计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收到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反映,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调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由会计财务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集中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