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国际私法关系论文
万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摘要:万民法所蕴含的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中该方法的早期渊源,从广义上国际私法的定义来说,可以认为万民法比法则区别说更适合作为国际私法的起源。
关键词:万民法国际私法国际统一实体法
依传统理论,国际私法这一概念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的国际私法体现的是国际私法的精神和价值,即调整含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狭义的国际私法是以法律选择为内容的冲突法,从法律选择方法兴起以来,其所占的主流地位所决定其几乎成为国际私法的代名词。冲突法所采用的方法,实质上是在选择法律。理想的法律选择如同航海时的指南针,但本身并不是目的地,因此从狭义上理解认为国际私法即冲突法,似乎无法涵盖国际私法的全部调整对象和最终理想目标,那么国际私法的任务到底止步于何处,什么才是国际私法的终极追求?只有从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寻找这一答案。
一、万民法的产生因素
罗马法以其适用对象的区分将其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城邦市民之间关系的法,有强烈的属人性质,而万民法这一概念更多包含的是适用于各民族的自然法观念,正如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对于二者关系所说:“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所有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自己的法,并且称之为市民法;根据自然原
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所遵守,并且称之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以上论述不仅表明了万民法体现罗马人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将自然法观念以万民法的形式运用于实践中解决问题。
从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开始走上扩张版图的道路,这导致罗马所管辖的地域在欧洲大陆上不断扩大,并产生了例如自治市、行省以及各种联盟组织。人员的流动不可避免的造成罗马市民同其它各组织地区的居民产生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自然产生了对于确定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需求,而万民法的出现首先正是为了解决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对征服地区进行管理,万民法建立在“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基础上对异邦人之间的交往用罗马的方式进行管理。尽管罗马人深信罗马法比当时异邦法律更为先进完善,但仍承认一些组织原先的法律在其组织范围内使用,这样在帝国内部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域”,法域一词说明了当时已产生了使用不同种法律的地域,这势必会导致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罗马人以其对异邦的统治地位是不会想到如何进行法律选择这一难题的,所以制定一部适合各民族使用的一般性质的法律是更为便捷的方法。
二、万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由上可见万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万民法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的早期渊源,罗马人在与异邦人发生一起民商事法律纠纷时求助的对象依赖于
当时罗马统治下的私法,而在市民法因主体原因并不适用于该案时,罗马特设的外事裁判官使用万民法无疑会成为他唯一能够援引的法则。因为万民法就从其效力基础上来说具有与后世国际私法截然不同的效力来源,即理性与权力。
首先,万民法体现了罗马人继承了希腊人了传统法律思想,主要体现着自然法的审判,而另一个证据就是“自然法”(jus naturale)与“万民法”(jus qentium)这两个词都是在盖尤斯时期才出现在法学作品中,盖尤斯的观点是万民法就是自然法,是根据自然法产生的。这说明实践中外事裁判官在处理案件时遵循的是古老的“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性原则。
其次,万民法的效力保证来自罗马帝国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保证了外事裁判官对裁判的实施,也体现在罗马与其它民族、组织的关系上,虽然主权国家在此时尚未建立,但在此不平等盟约的基础上,各异邦当然成为罗马统治下的附属,其司法独立也必将受到罗马的干涉。这与近代国际私法中强调国际私法乃至国际法效力来自主权与契约有明显的不同,自16世纪以来,国际私法被认为是建立在各主权国家在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平等的条约实现,从这一时期起,国家主权观念开始出现,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是各国承认彼此主权是平等的,由签订的条约构成了各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因此这一时期国际法的效力的基础源于条约本身而非万民法时期的帝国强权。
另一方面,英美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于13、14世纪的法
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正是因为当时意大利北部诸城邦之间国际贸易很发达,已被视为一般法的罗马法在各地仍然沿用,同时各城邦根据流行于各自城邦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法律的错综复杂使得法律冲突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变成常事。例如冲突如果发生在不同法域之间,在当时万民法已脱离权力支撑而失去效力后变成了无法解决的难题,在这种环境下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应运而生,但巴托鲁斯的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分类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了,其也是借助罗马人的思想,对当时的法律加以分类,以调整不同城邦之间产生的跨法域民商事关系。法则区别说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产生的,其作为冲突法的鼻祖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把冲突法的产生就认定为国际私法的产生,认为冲突法就是国际私法,似乎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解少了实体法这一方面。而从广义上理解国际私法,万民法所出现的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比冲突法出现更早了一千多年。
从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也随着国际社会迈向了统一化的道路,尽管有学者认为各国法律在统一方面还有无法逾越的障碍,但不可否认各国在彼此认知的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国际间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也在逐年增加。如果说这是国际私法的未来,那么万民法在二千年前以在罗马实现的这种状态无疑就是国际私法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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