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海学院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其中本学期初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原校或原学院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广西“新港湾”奖助学金只针对港航专业学生,水港92级助学金只针对学院各专业新生,其它说明详见当年河海学院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评选条件
参见《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各级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
三、专项奖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办法
满足上述评选条件的学生,在学生本人申请基础上按学生学年平均成绩绩点(100分制)ⅹ0.9+奖励分(总分10分)的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班级民主评议→征求社区意见→学院辅导员综合评定→河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产生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学年综合总分=学年平均绩点成绩(100分制)ⅹ0.9+奖励分(总分10分)。
学年平均绩点成绩=∑(课程成绩ⅹ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内。
学院专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中的奖励分应包含学术竞赛类、学术论文类、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类,其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单项分值不得超过学院公布项目的最高分。其中学术竞赛类、文艺、体育类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
分;同一学年内社会工作类得分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四、奖助学金类别及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结合我院相关年级、专业人数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具体名额详见当年河海学院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
五、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学生可根据奖(助)学金评选条件提交申请,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班级民主评议→征求社区意见→学院辅导员综合评定→河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科或专项奖助学金设定单位。
六、河海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选奖励分计分办法
特别说明:1. 所发表论文作者、所获奖项(专利)单位均为重庆交通大学署名第一,时间均须在本年度内,截至日期为《河海学院专项奖助学金申请表》填表日期;2. 表中刊物等级以本校科技处认定的刊物等级为准;3. 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记一次;4. 参加团体赛奖励分,各项目得分不得累加,以最高分计;5. 各级协会组织的竞赛或评奖,降低一个档次计分。如:全国水利创新设计竞赛奖参照市级团体奖计算(不分排名)特等奖按一等奖计、一等奖按二等奖计、二等奖按三等奖计,其余获奖类推;6. 主要学生干部指班长、团支书及学生会、班联会部长及以上人员。7. 学院文艺表演及学校体育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实际参加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七、注意事项
(一)各班级务必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不得擅自降低评定条件和标准。
(二)为惠及更多的学生,各项奖学金尽量不重复评定,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评定;学院专项奖学金与学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评定;但被推荐为当年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参评以上各奖学金; 学院专项助学金务必在当年认定的优秀贫困生中产生(申报时提交贫困证明) 。
(三)关于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的说明:一、二
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除外)。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处分者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恶意欠费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各项奖学金评定。 (七)各班级在报送各类奖学金时,需提供学生的最低成绩和平均成绩,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内。
(八)当学期初已转专业的学生,其奖学金的评定由该生原所在学院负责,纳入该生原所在专业评选。
(九)本细则奖励分细则不适用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河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党总支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