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施工区域内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模板安装施工、验收;设备吊装作业、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不同单位和机械的交叉作业。
第三章 术语与定义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现场技术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交叉作业如何执行,做好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交叉作业存在的危险源及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第一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施工工区(外协单位施工班组) 必须向施工技术负责人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危险源名称、需要配合事项,由作业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安
全监护,与现场负责人一起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对施工各方全体人员施工作业前进行交叉作业现场共同存在的危险进行安全交底,提出预防措施。
第二条 若交叉作业涉及的人数较多、危险性较大时,必须在施工作业显眼部位挂设交叉作业告知牌,注明危险源控制措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如无法采取防护措施的禁止进行交叉作业或采取避让施工。
第四条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平台盖板、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第五条 在高处行走、攀爬过程中,随身携带的工具或小零件应放在工具包中或用牢固绳索系挂在身上,固定可靠,不得拿在手中进行行走、攀爬作业,防止意外坠落,携带物品人员必须遵循“先下后上原则”。
第六条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
第七条 若交叉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被地方政府、业主、监理、公司等上级单位下发罚款单,由协作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并按照处罚金额增加10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吊装作业
1、吊装模板等重物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3、在卸货验收时,同台设备的到场设备验收和卸货交付不得同时进行。
第九条 现场车辆作业
1、现场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现场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3、现场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无法保证安全距离的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条 油库附近严禁电焊、打磨作业。
第十一条 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监护、切断电源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