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资企业法
第五章 合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后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中国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合营企业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华侨来国内投资,原则上视为外方合营者;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中方合营者,但公民个人不得作为中方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投资的数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合营企业的设立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目前为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
5.合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一)审批阶段
(二 )登记阶段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对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以下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2.针对外国合营者以技术和设备出资的特殊要求。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中方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三)出资期限
1.合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必须对出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具体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资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确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下的出资,应按规定期限内缴清。
3.责任追究
(1)如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视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证书自动失效。
(2)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没有履约的,视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四)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为了保证合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合营企业的债权人和第三者的利益,合营企业的注册资
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五)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特点是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既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也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下设经理机构,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企业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对企业和股东所负的责任,应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
1.人数
一般来讲,不得少于3人。
2.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合营的一方董事担任董事长时,另一方的董事任副董事长。
3.任期
四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的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表决。
5.特殊事项的表决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二)经理机构
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关于合营企业的清算、解散等事项,同公司的清算、解散基本一致,就不再介绍了。
五、介绍《中外合作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型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的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作企业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外方合作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华侨来国内投资,原则上视为外方合作者;中方合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中方合作者,但公民个人不得作为中方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合作双方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
6.合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其成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的具有法资格,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出资的比例共负盈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一定按照出资的比例共负盈亏,合作各方可以约定一个分担或分享比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设董事会,不采用的,则设立一个联合管理机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中外合营企业中没有此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