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管理须知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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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須知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流程,維護正常人員流動秩序避免出現員工辭職期間內消極怠工或離職後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無法勝任工作等狀況,特製訂此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員工的離職手續辦理。 第三條 離職定義
1、 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願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願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2、 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征得員工同意而單方
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等情況。
3、 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
個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事部門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條 離職申請
1、 辭職:公司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員工離職申請書》; 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員工離職申請書》。
2、 辭退:部門主管提出辭退建議時,應有理有據,並需經過人事部門詳細調查方可執行。 第五條 離職審批 1、 辭職:
① 面談:部門主管及人事部門應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并請員工填寫《員工離職原因調查表》備存統計。 ② 審批程式:經面談後,員工仍然堅持辭職,則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交上級主管審批後交人事審核並引導員工完成後續流程,間接人員需簽批至廠長,直接人員需簽批至部門經理。 2、 辭退:
① 依據:部門主管需向人事部門提供辭退員工的依據供人事瞭解並深入調查。
② 審批程式:部門主管提出員工辭退申請報人事部門核實並簽署意見,簽批至廠長,廠長批准後,由人事部門通知擬辭退人員所在部門安排工作移交。 第六條 離職交接 1、 物資交接:
① 本部門:離職員工應將所有紙質&電子文檔檔案、辦公物資&工具、辦公鑰匙與上級主管進行交接。
② 人事部門:離職員工應向人事部門提交員工手冊、工作證。 ③ 總務部門:離職員工應向總務部門提交工作服、宿舍鑰匙。 ④ 其他:公司其他財物應與相關部門辦理好物資交接。
備註:以上物資交接未完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2、 工作移交:
部門主管在確定員工離職資訊後,應儘快安排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所有移交工作須有詳細的書面記錄,電子檔應該有詳細的歸類,使移交後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第七條 薪資結算 1、 財務結算:
員工憑《員工離職申請書》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款款項及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等,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後须在《員工離職申請書》上签署意见。
2、工資結算:
在工作移交及財務結算完畢後,員工持審批後的《員工離職申請書》到人事部門辦理工資結算。人事部門根據其出勤狀況、獎懲狀況及其直屬部門主管的績效考核意見,核算出其實際咨詢交財務處核算薪資,并由財務部呈交廠長審批并安排轉賬或結算現金支付離職薪資。
3、工資代理程序:
第八條 其他
1、 社會保險業務辦理: 2、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
附表一:《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表二:《員工離職原因調查表》 附则:附則: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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