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活动管理
04-16
水上水下活动管理
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2007年广东九江大桥事故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管主要依据
23条(海事手段)、第25条(授权许可)、第28条(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5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各方责任,助航、安全及防撞设施)
5、国家海事局2011年海通航262号文件
6、省局水上水下活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7、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受理
提交申请
海事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提交海事行政许可申请书。
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建议尽量事先协调一致,再让提交申请资料)
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海事机构应在(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情况复杂的,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之理由。
(一)现场驻点监管
(二)每日(定期)巡航、巡查
(三)单位走访检查
(四)节点检查(此点原流程没有,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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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一并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审查;
后期专门设计的,专项设计方案报海事机构审查后实施。
管理体系;
施工船舶“三合一”问题,不显示号灯号型;
未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无专人守听;
没有防污染措施,水污染较严重;安全管理与监管档案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