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出庭公诉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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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出庭公诉的特别要求
作者:李伟作 刘彦玲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的某日下午,未成年人张某、吴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约定各自找人在某酒店门口打群架。次日,由张某、吴某纠集,未成年人王某、白某等人积极参与的聚众斗殴案发生,其间造成3人轻微伤,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交通一度中断。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于2014年1月的某日下午,由某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张某、吴某、王某、白某等聚众斗殴一案。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某区人民检察院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公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示证质证和发表公诉意见等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在庭审中首先通过严肃、激昂的形象和语调宣读了起诉书,不但切合了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和职责,而且使被告人在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下接受了一次精神洗礼。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公诉人改变宣读起诉书时的威严神情,将落在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的目光变得慈爱,话语也是变得较为温和,并适时进行精神安慰和心理疏导。在公诉人创造的比较宽松的氛围下,各未成年被告人十分配合庭审工作,而且都比较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辩解观点。在接下来的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结合此前所作的针对各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庭审中掌握的新情况开展了简短而全面的法庭宣教工作,从犯罪行为到法律规定,从对被告人本人到对被告人的监护人,都进行了入法入情入理的法庭教育。最终,各被告人及到场的法定代表人都深刻地认识了自身错误,表示认罪服法,并从此改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一直是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重中之重,也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基于未成年被告人涉世未深,心理脆弱的特点,公诉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必须慎重选择和运用合适的出庭风格,运用柔和的语言,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择正确的职责定位和适当的出庭风格
出庭风格是公诉人为实现公诉目的,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体现出来的,以肢体语言形式、言语表达方式及心理情感变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公诉人内心价值判断在特定目标指引下的外在阐发。毫无疑问,由于性格、性别等差别,每个公诉人都会有自己特色的出庭风格,但笔者认为出庭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公诉人自身职责定位的影响。一直以来,不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都存在争议,总的来说有“严厉打击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两种角色定位观点,前者认为公诉人是犯罪的打击者、是与违法犯罪势不两立的正义的维护者,与之相对应的是慷慨激昂式的出庭风格,慷慨激昂式的公诉风格主要通过严肃的神态、凛冽的肢体语言和高亢激昂的语言表达,以一种压倒性的姿态给被告人以心理压制和威慑,这种风格主要受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体现的是“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价值取向;后者则主张公诉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参与司法程序,通过对话机制完成法律监督任